简述法院调解的特征。
第1题:
简述法院调解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现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所以它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结束诉讼程序。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方面的法律效力。它和法院判决一样,都是正常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凡经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判决。
(2)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院调解在实体方面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生效后,即表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已经得到了解决和确认,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得提起上诉。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所以不产生对调解不服的问题,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提起上诉。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题:
A、法院的调解,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B、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C、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不进行调解
D、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E、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3题:
简述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含义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含义是: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4题:
简述法院制度的特征。
第5题:
第6题:
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第7题:
第8题:
简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题:
第10题:
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