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索赔事件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②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③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④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地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有:
①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⑤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以上所述。
(2)承包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向业主提出索赔:
① 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
② 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
(3)项目部与当地有资质的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人员报酬通过劳务公司支付给民工个人,承包人有监管劳务公司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该合同订立有不妥之处,因为即使是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人不仅要具有劳务资质,而且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是项目部必须是公司法人(即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