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

题目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 B、王某6月10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C、6月13日的台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 D、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5月8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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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日,李某骑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胳膊骨折。该工地承包商赵某应对王某承担的责任是( )。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第2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13,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施工人责任问题。本题中,王某虽受害于5月8日,但6月10日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赔偿,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至于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遇台风中途返回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因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的期间内。人身伤害请求权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6月10曰起算,其届满应为2003年6月10日。王某所受伤害是由施工人的过错所致,故应由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发包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第3题: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中学生) 于2000年4月6日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至市郊某村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向行走的李某 (男,58岁,农民) 右脚的右外踝关节撞伤。被告人王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李某压倒身下。当时被告人立即抱扶李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李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问:对被告人王某如何处理?为什么?请具体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①对被告人王某不应当作犯罪处理。②因为被告人王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其年龄只有15岁。③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规定都是针对故意犯罪。因此,对被告人王某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第4题:

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修理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答案:A,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某伤势被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王某起诉司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B、C项说法正确,而A、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D。

第5题:

2010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起诉时效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目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时间为一年。故A正确。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据此,诉讼时效应从王某于2002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时中断,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作为项目施工人的承包人,因在道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正确。

第6题:

大山中学所有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都回家吃午饭,因此,有些家在郊区的大山中学的学生不骑自行车上学。为使上述论证成立,以下哪项关于大山中学的断定是必须假设的?( )

A.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家都不在郊区

B.回家吃午饭的学生都骑自行车上学

C.家在郊区的学生都不回家吃午饭

D.有些家在郊区的学生不回家吃午饭


正确答案:D
题干是一个缺少一段的“三段论”,现在要求我们补上缺少的部分。A加入题干后可直接推出题干的第二部分,那么题干的第一部分就失去了作用,A排除。B将题于的第一部分倒置,可以得出“骑自行车上学=回家吃午饭”即“不回家吃午饭的都不骑车上学”但是与是否家在郊区无关,排除。将C代入题干与第一部分联合可以得到结论:家在郊区的大山中学的学生“都”不骑自行车上学,而不是“有些”,C不是必须假设的,排除。将D代入题干与第一部分联合: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都回家吃午饭,有些家在郊区的学生不回家吃午饭。由此可推出,一部分家在郊区的学生不是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D正确。

第7题:

王某在自行车专卖店中闲逛,偶然发现有自己非常喜爱的一种款式的自行车,很想买但未带够钱,又怕仅剩的此种款式的三辆自行车会被卖完,想先预付300元让专卖店给他留一辆自行车,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取走自行车:经过王某的一再恳求,售货员答应了他的要求。王某便在三辆自行车中指定了一辆,为了防止这辆自行车再被别人买去,王某要求将自行车存放在专卖店的库房内。不料,当晚库房被盗,王某选定的那辆自行车被窃走。第二天,王某带钱来取自行车时得知了消息,便要求专卖店退还其预付款,或者自己补足差额,从专卖店剩下的此种款式的两辆自行车中再挑一辆。专卖店认为,自行车已被王某买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丢自行车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且王某应补足差额。王某要不回自行车预付款,遂提起诉讼,要求专卖店退款。

问:(1)在本案中,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自行车所有权?为什么?

(2)自行车专卖店是否应退还王某所预付的自行车款?为什么7


正确答案:
(1)本案中王某未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德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统一自标的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与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也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形态。现实的交付是实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拟制的交付是指以提单、仓单等所有权凭证的交付而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预付了部分车款,但双方只是就自行车的买卖达成了附条件的协议。尽管在此情况下自行车专卖店不能再擅自处分该自行擎,但双方只是就自行车的买卖达成了附条件的协议。自行车的所有权因买卖协议的未完全履行,即王某未交足自行车款,并未发生转移。进而言之,即使王某交足了自行车款,但因其未提走自行车而致交付行为没有完成,只要当事人对自行车的所有权未作约定,自行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专卖店。
(2)本案中,自行车专卖店应退还王某的预付款。如前所述,自行车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专卖店所有,由此自行车损失的风险责任未发生转移。因此,应由专卖店承担自行车损失的责任,王某所交的预付款应退回。

第8题:

  李某骑自行车经过一路面施工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对于李某的损失,应由

A.李某自己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C.发包人承担

D.承包人承担


  参考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包人即为施工人,没有安放安全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有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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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考查要点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时效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短期时效即1年时效,自王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即自2002年5月8日起算,但同年6月10日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和发包人要求赔偿,此即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中断事由之次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起诉是最典型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当然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王某6月13日本欲去法院起诉,但因遭遇台风袭击而中途返回,事实上并未起诉,所以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B项是不正确的。同时注意的是,台风事件也不能引起时效的中止,因为时效的中止须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主体是施工人即承包人,发包人不是责任主体,所以,C项是错误的,而D项是正确的。

第10题:

201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二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诉讼时效应于201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应于201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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