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5月 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 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 6月 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准备前往法院起诉,当地突遭台风袭击,交通阻隔,因此未能成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2002年 5月 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 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 6月 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准备前往法院起诉,当地突遭台风袭击,交通阻隔,因此未能成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诉讼时效于 2003年 5月 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 2003年 6月 10日届满
C.王某 6月 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 6月 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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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日,李某骑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胳膊骨折。该工地承包商赵某应对王某承担的责任是( )。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第2题:

2008年的一天,王某驾车经过一所学校时,发现走错了路。王某见校门开着(事后经查,门卫忘记将校门关上,且当时不在岗),遂驱车驶入校园进行车辆掉头。时值学生课间活动,王某在倒车掉头过程中不慎将学生李某撞伤。学校发现后,立即派人将李某就近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后花费医疗费等费用总计12232元,全部由肇事人王某支付。出院后,李某父母要求王某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王某认为,他已支付了王某在医院开支的全部费用,其他费用应当由学校承担。李某父母又找到学校,学校认为,事故是王某造成的,学校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李某父母讨要不成,遂以王某和学校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5012元。请问:

(1)李某父母的要求依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李某父母的要求依法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学校方也存在过错,没有保证好学生的安全。(2)由学校和肇事者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李某骑自行车经过一路面施工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对于李某的损失,应由

A.李某自己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C.发包人承担

D.承包人承担


  参考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包人即为施工人,没有安放安全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有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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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09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起诉时效期间于2010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故A正确。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据此,诉讼时效应从王某于2002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时中断,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作为项目施工人的承包人,因在道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正确。

第5题:

2010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起诉时效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目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时间为一年。故A正确。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据此,诉讼时效应从王某于2002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时中断,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作为项目施工人的承包人,因在道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正确。

第6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13,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施工人责任问题。本题中,王某虽受害于5月8日,但6月10日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赔偿,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至于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遇台风中途返回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因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的期间内。人身伤害请求权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6月10曰起算,其届满应为2003年6月10日。王某所受伤害是由施工人的过错所致,故应由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发包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第7题:

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 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原告两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 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正确答案:AD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的情况,即应从王某伤势被确诊后开始计算,因此王某起诉司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8题:

中学生王某与周某是同学。王某在学校曾经参与打架事件,被周某告发而受到学校处分,王某一直耿耿于怀。 一日,王某回家途中经过交通繁忙的某大街,发现周某正站在街边等车。王某走过去推了周某一把,想给他点颜色看看。周某未予理睬,王某便再次猛推周某,致使其摔倒在马路中央,被经过的车辆撞伤,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A县公安分局随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将王某逮捕。A县法院一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曾经修改户口簿上的年龄,其实际年龄还不满16岁,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来予采纳,认为王某已经年满16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王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王某刑满释放后回家,所在学校已经开除其学籍,邻居朋友都对其疏远并时常进行辱骂,使其精神上受到巨大痛苦。王某多方申诉,终于使本案得以再审。经查踢,王某犯罪时实际年龄只有15岁,因此判决王某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王某获得无罪判决后,学习了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知识,准备提出刑事赔偿的请求。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若王某已经年满16岁,则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经查明王某犯罪时不满16岁,则再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正确?

3.若王某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以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王某要求国家对其被逮捕和错判进行赔偿,其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5.王某拟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请简述其程序。

6.王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

7.王某依法可以请求获得哪些形式的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
1.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王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在交通繁忙的大街边猛推周某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这样做,其主观心理状态已属过失。根据《刑法》第232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再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未满16周岁,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3.应以一审法院即A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二审法院用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维持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因此县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其为赔偿义务机关。
4.王某被错判并被执行刑罚,对此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王某对其被逮捕要求国家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以上所指的“刑法第14条、第15条”应为现行《刑法》第17条、第18条。王某正属于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被错判有期徒刑并已执行,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该刑事赔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王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2)县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3)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的终局决定。
6.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刑事赔偿。从上题可知,王某只能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不可诉的。这里要求注意的是,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是一个非诉程序。因此王某不能通过起诉来要求获得刑事赔偿。
7.王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王某属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并且其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9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考查要点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时效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短期时效即1年时效,自王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即自2002年5月8日起算,但同年6月10日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和发包人要求赔偿,此即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中断事由之次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起诉是最典型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当然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王某6月13日本欲去法院起诉,但因遭遇台风袭击而中途返回,事实上并未起诉,所以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B项是不正确的。同时注意的是,台风事件也不能引起时效的中止,因为时效的中止须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主体是施工人即承包人,发包人不是责任主体,所以,C项是错误的,而D项是正确的。

第10题:

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修理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答案:A,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某伤势被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王某起诉司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B、C项说法正确,而A、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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