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

题目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付的是:()

  •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B、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C、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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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付的是:()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延缓条件是某一事实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第2题:

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正确答案:D

第3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延缓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

C、否定延缓条件

D、肯定解除条件


参考答案:A

第4题:

(2010年真题)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答案:D
解析: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简单地说,延缓条件就是使法律行为的生效得以延缓。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简单地说,解除条件就是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本题中,甲、乙约定租赁合同的生效以甲的儿子能够去外地工作作为所附条件,属于延缓条件。故只能在B、D项里选择。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作为所附条件的内容。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法律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所附条件的内容。一般而言,带有否定字样的都属于否定条件。从本题表述情形看,租赁合同所附条件是积极条件,故选D项。

第5题:

下列所附条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的有(  )。

A.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不结婚,则将房屋租给乙
B.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就借款5万元给乙
C.甲与乙签订一份种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种子通过鉴定,则合同生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打人合同,约定如果乙将丙打一顿,甲付款1万元给乙
E.甲与乙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如果乙生病,就将电脑赠与他

答案:B,D,E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设定要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合法;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6题:

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则乙在10天内搬走。这一约定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7题: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下列哪一项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结婚需要布置新房时,就终止 合同。
B.甲对乙说:“如果我儿子考上名牌大学,我一定请你吃饭。”
C.甲与乙签订夏粮买卖合同,约定11月中旬生效。
D.甲与乙约定:如果甲晚上帮乙一起去打乙的仇人,乙就付给甲1000元钱。

答案:A
解析:
根据定义可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1)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 条件;(2)民事法律行为。A项符合定义;B、D项不符合(2);C项不符合(1)。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

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

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戊,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22.答案:B 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 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

第9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
A.肯定解除条件
B.肯定延缓条件
C.否定解除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没有否定字眼,故为肯定条件,既然“终止租赁合同”,所以为解除条件。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有()。

A:甲的儿子大学毕业之日,甲、乙间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B:如果明天下雨,丙租丁车的合同生效
C:如果明天无台风,戊与己间的旅游合同生效
D:甲以书面方式表示,其去世后,他收藏的名画将捐赠给国家
E:如果甲的试验成功,乙就向其公司投资

答案:B,C,E
解析:
A答案,甲的儿子迟早要毕业,这个条件一定会到来,只是个时间的问题而已,因此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同样D答案,甲必然会去世,也属于附期限的合同。而B、C、E所附条件到不到来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到来也可能不到来。因此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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