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甲的女儿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

题目

当事人约定“甲的女儿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 A、肯定解除条件
  • B、错误定解除条件
  • C、一般解除条件
  • D、附加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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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正确答案:D

第2题: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
所谓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也和有名合同一样,受到合同法总则的调整。也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采用类推的方式予以适用。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本题的答案为ACD。

第3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延缓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

C、否定延缓条件

D、肯定解除条件


参考答案:A

第4题:

(2018年改)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期3年。下列关于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双方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B.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甲、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D.甲将该房屋租给丙,若未经乙同意,则乙可解除甲、乙之间租赁合同
E.若承租期间房屋内部设施损坏,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甲、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所以选项AB正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丙,没有经过乙同意,乙可以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乙解除合同之前,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以选项E错误。

第5题:

甲将其房屋 3 间出租给乙,双方约定租赁合同在甲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生效。这一约定属于哪种条件

A.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
C.肯定条件
D.否定条件

答案:A,C
解析: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

第6题:

如果甲乙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将房屋卖给丁,下列关于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说法错误的有(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化,乙、丁之间应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B.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对丁发生效力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乙继续向甲交纳租金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乙继续交纳租金给丁,直至租赁合同期满


正确答案:AC
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此时房屋所有人是丁,乙需要向新所有权人丁交纳租金。

第7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详解】本题考查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A、D项错误。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甲出卖房屋并非无权处分,因此B项错误。甲虽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甲丙之间的合同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为无效,只是如果因此给乙造成损失,甲有义务予以赔偿,因此C项正确。

第8题: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

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

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戊,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22.答案:B 考点:租赁合同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 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

第9题:

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
(1)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
(2)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乙于4月28日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与丙,并与4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4)如果甲、乙二人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卖给丁,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
(5)如果乙以事后未达成租赁协议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了房屋的问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2)甲自5月16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登记过户时起转移。本案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为5月16日,所有权则从即日起由乙转移给甲。
(3)房屋所有权归丙,因为确认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故所有权归丙。
(4)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法院不予支持乙返还租金的请求,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尽管二人没有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但口头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29条(买卖不破租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合同法》第133条的适用问题,第133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的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10题:

下列所附条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的有(  )。

A.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不结婚,则将房屋租给乙
B.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就借款5万元给乙
C.甲与乙签订一份种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种子通过鉴定,则合同生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打人合同,约定如果乙将丙打一顿,甲付款1万元给乙
E.甲与乙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如果乙生病,就将电脑赠与他

答案:B,D,E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设定要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合法;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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