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题目

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2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第3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内在理念和经济社会化的要求所决定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把经济实质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经济实质公平主要表现为交易公平,这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目标。经济法以不对等追求实质公平,主要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追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条件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通过公平的竞争,使参与竞争的各方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时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经济公平应当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要求市场交易主体依照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展开良性的竞争,不因一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4题:

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正确答案: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正是在这一时期,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日臻成熟。概括而言,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经济的、法制的、思想的和学术的四大基础。
所谓经济基础,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所出现的经济集中和经济垄断现象,导致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突现。
所谓思想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在市场调节失灵后政府对自由市场干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了基本认识。
所谓法制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自19世纪末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单行经济法规,从此,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日益得到各国的认可和运用。
所谓学术基础是指当时已具导致经济法产生的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术土壤,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并最终促使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形成。

第5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与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是针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状况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既是市场规制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其规制行为的规制。对于市场规制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可为。他们的规制行为必须依法法施行,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前者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和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等七部分内容。
(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应当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包括货物、技术进、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出口市场在内的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

第6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第7题:

试析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正确答案:(1)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所以多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共同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又称为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构成。
(2)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事实通常被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经济法的法律事实自然也可以被划分为这两种类型。
第一,事件。事件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例如,纳税人的死亡,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就会相应消灭;另一种是人为事件,例如企业股东一致同意企业解散,那么与该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也就宣告消灭。
第二,行为。行为是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第8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正确答案: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理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确保市场价格机制自动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对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政府对经济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管理政策。由于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在公共物品供求、外部效应和收入分配等诸问题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有必要依赖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调节、干预市场,以解决市场机制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同时,由于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缺陷,即所谓政府失灵问题,因此,现代政府规制经济学认为,政府的经济的干预应该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内,超过这个界线的政府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从政府干预经济的领域范围来看,包括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分别对应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这两个基本手段,并进而形成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这两个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与微观经济法一样,宏观经济法也是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所谓市场失灵理论,是人们鉴于对市场调节机制所存在缺陷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既然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问题,就应当通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来加以解决。市场失灵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特点就是:在国民经济呈现过热的征兆时,政府要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减少总需求,让投资和消费不要过旺,以防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危机;而当国民经济滑向衰退时,政府则应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刺激总需求,让投资和消费回复生机,以防通货紧缩导致的经济危机。这种政府干预理论可以通俗地表述为“经济发展热的时候泼冷水,冷的时候添把柴,逆水行舟,熨平波动”,即所谓“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所谓政府失灵理论,则换了一个角度看市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外在的,人为的,稍一不慎,就有可能违背市场内在的规律,搅乱原有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经济,则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甚至是严重的伤害;同时,权力和经济结合容易产生腐败和侵犯人民的正当经济利益,这就导致了政府的“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方面所出现的调控失败和官僚主义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和失衡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为了确保“相机抉择”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准确把握冷热程度及调控时机,有必要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及其严格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政府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更富有理性,更深刻地认识客观规律;只有依据法律进行的宏观调控才能依据严格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宏观调控,持续稳定;最后只有通过法律,宏观调控的内容才能精确化。因此在依法树立和维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威的同时还要依法约束限制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力。

第9题:

试析经济法总论。


正确答案: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第10题:

试析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创制活动包括认可、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经济法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一项具有严格要求的专门性活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经济法的制定是国家的特有活动。经济法的制定是有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的活动,这就排除了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经济法的制定包括新法律的制定、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以及对现实社会规范的法律确认活动。经济法的制定不仅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还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
第三,经济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的制定活动应遵循的程序,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某些国家机关法律创制权,其它法律再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各种经济法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创制程序作出细化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的经济法制定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