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有哪些?
第1题:
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什么特点?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
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有其特点的:①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自然现象,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
②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关系,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③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不包括依社会生活客观规律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过程。
④法律只调整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
⑤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集体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那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被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国际环境等因素所决定。
第2题:
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
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B.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亦称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C.法律规范调整的效果
D.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
第3题: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标准是()。
A.法律调整的对象
B.法律调整的后果
C.法律调整的频率
D.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第4题: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标准是()。
第5题: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第6题:
法律调整的方式有哪些?
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无论上述哪一种法律调整方式,都是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
在集中的方法占主导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财政法等部门),“义务”和“禁止”的方式为主;在非集中的方法占主导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劳动法等),“允许”的调整方式为主。
因此,以上三种法律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积极义务”的方式用在人求人们准确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场合:“允许”的方式使人们有根据生活的需要和利益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这种调整方式最能使法律调整符合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禁止”的方式则是保证人们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
第7题:
第8题: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的特点有( )。
A.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B.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
C.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D.制定程序具有规范性
E.实施阶段具有强制性
第9题:
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
第10题: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