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基于报复发泄等动机,大量破坏、砍伐种植专业户丁某正在培育的树苗,构成()。A、盗窃罪B、盗伐林木罪C、不构成犯罪D、破坏成产经营罪

题目

村民王某基于报复发泄等动机,大量破坏、砍伐种植专业户丁某正在培育的树苗,构成()。

  • A、盗窃罪
  • B、盗伐林木罪
  • C、不构成犯罪
  • D、破坏成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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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村民张某盗窃了国防通信线路销赃后得赃款5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5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C

第2题:

王某潜入大学生宿舍偷电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

A.破坏网络设施罪

B.侵占罪

C.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盗窃罪


参考答案:D

第3题:

杨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光纤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杨某应按(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理

B.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

C.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

D.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


正确答案:C

第4题:

村民李某听人说,电线当中的铜丝可以卖钱,便在深夜在一段电缆上浇上汽油烧毁以获取铜丝,销赃数额达百余元,并造成周边区域通讯中断长达三小时之久,则村民李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电力设施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参见《刑法》第124条第1款。

第5题:

李某将正在使用的铁道上的道钉盗卖。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正确答案:B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必须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将正在使用的铁道上的道钉盗卖、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都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故选B。

第6题:

村民王某基于报复发泄等动机,大量破坏、砍伐种植专业户丁某正在培育的树苗,构成()。

A、盗窃罪

B、盗伐林木罪

C、不构成犯罪

D、破坏成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D

第7题:

在本案中,关于成立罪名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

C.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张某、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李某2人的行为符合抢劫共同犯罪的特征,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张某、王某、李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8题:

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构成犯罪,其罪名是( )。

A.盗窃罪

B.破坏通讯设施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C

第9题:

第 81 题 1993年12月30日,某村一组将连坞山杉木幼林(人工林)承包给村民陈某、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15年。1999年,经审批砍伐一次后,杉木幼林继续留养。同年下半年,王某(同村村民)为了自己能在该山上种植山核桃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张某和朱某等人将杉木幼林砍伐,并开垦连坞山,种上山核桃树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砍伐杉木幼林19亩,计1425株,直接经济损失4275元。对本案的分析,不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D.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参见《刑法》第345条第2、4款的规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已达数量较大的起点,应定滥伐林木罪。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分析,该题
三种罪名主刑均相同,只有滥伐林木罪有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可见,滥伐林木罪相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要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滥伐林木罪。

第10题:

共用题干

村民李某,为了泄愤报复,多次破坏武装部队的军事飞机场的灯塔。由于被及时发现并抢修,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不构成:()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破坏军事设施罪
C:阻碍军事行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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