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司法局法制处处长调整到该局基层处任处长,此种交流方式属于()。

题目

某司法局法制处处长调整到该局基层处任处长,此种交流方式属于()。

  • A、选任
  • B、调任
  • C、转任
  • D、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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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有()。

A.王某系某高校教务处处长,调入省教育厅机关任某处处长

B.李某为省属某重点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调入省发改委任副主任

C.张某系某厅办公室副主任,到某县挂职担任副县长

D.谢某系某司法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参考答案:CD

第2题:

关于公务员交流和回避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为某市农业局的副局长,张某的儿子小张不得在该局会计处任科员

B.某旅游协会的工作人员调任为旅游局法规处主任科员

C.王某为山阳县人士,则他不可担任该县县长

D.农业部处长魏某挂职到某县任县长,挂职期间,魏某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正确答案:B
42.【答案】B 【考点】 公务员交流和回避制度【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张某与小张是父子关系,小张不可在张某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调入的人员必须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而王某任主任科员,不符合调任制度的规定。故而B选项的提法是错误的,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符合《公务员法》地域回避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66条的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魏某到下级机关进行挂职锻炼,他的人事关系不发生改变。

第3题: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而应当执行回避的()

A、张某为河北唐山市林业局局长,其子则担任该局纪检组长

B、田某是河北省司法厅公律处副处长,其妻为该司法厅基层司科员

C、刘某为邯郸市丛台区交通局局长,其儿媳担任该局会计

D、王某担任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其外甥担任该局党组秘书


参考答案:ACD

第4题:

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A.甲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甲公司董事长的女儿担任该公司的财务总监

B.乙市文化局的财务处长李某,其外甥在该局下一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C.丙县教育局财务处处长的儿媳在该局担任出纳工作

D.丁市某事业单位财务主管张某的妻子在该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解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5题:

某公立中学的副校长交流到所在市的教育局任副处长,这属于()

A、调任

B、转任

C、轮换

D、挂职锻炼


参考答案:A

第6题:

7 . 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

A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甲公司董事长的女儿担任该公司的财务总监

B .乙市文化局的财务处长李某,其外甥在该局下一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C .丙县教育局财务处处长的儿媳在该局担任出纳工作

D .丁市某事业单位财务主管张某的妻子在该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正确答案:ABCD
        7 .    【答案l   A B C D
        【考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解析】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7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第8题:

某司法局法制处处长被安排到该司法局基层处当处长。此交流方式属于()。

A.选任

B.调任

C.转任

D.挂职锻炼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任某公立大学财务处处长,则其表弟乙可以担任出纳。(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10题:

环保局局长调至建设局任局长一职,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制度。

A.调职
B.挂职
C.调任
D.转任

答案:D
解析: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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