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宋票据法。

题目

简述宋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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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能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票据能力是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
(1)我国《票据法》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便有票据行为能力。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应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2)我国《票据法》允许任何一个法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因而法人具有票据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也能实施票据行为,承担票据责任。由于它并非一独立的法律实体,当它无力承担票据债务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3)认定行为人有无票据能力应从票据行为实施并完成之时的状态来确定。

第2题:

简述宋刻本。


正确答案: (1)两宋时期雕版印书大盛。
(2)书籍内容扩至经、史、子、集各类。
(3)两宋的刻印中心包括:
A.浙江
B.四川
C.福建
(4)宋刻本质量上乘,受历代藏书家重视:
①纸质白硬,墨色香淡
②版心有刻工姓名,卷末有字数
③字体为欧柳笔法,避讳严格
④宋版书的装式应为蝴蝶装

第3题:

简述《宋刑统》的编篡及特点.


正确答案:
宋初沿用前代法规,刑法方面主要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第4题: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正确答案: 1)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等条文作为一门
3)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成为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第5题:

简述宋濂的散文成就。


正确答案: 一是以传记文最为出色,深得《史记》笔法,寓褒贬于自然叙述之中,生动形象,传神写照。如《秦士录》。二是写景文笔力求简洁清秀。如《环翠亭记》三议论性散文,行文从容,于章法变化中透出一股雍容典雅的气度。如《送东阳马生序》。

第6题: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正确答案: 票据的丧失有两个特征:
其一,当事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其二,当事人为占有票据的现象与当事人意志相悖。

第7题:

简述伪造、变造的票据法律责任的承担。


正确答案: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8题:

简述宋官职差遣制度。


正确答案:宋朝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后才取得实权,负责具体事务。
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这种官、职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和官制紊乱。

第9题:

简述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


正确答案: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⑴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
户绝财产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出嫁女只能获得三分之一财产,其余入官;归宗女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在室女待遇相同。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南宋时,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
⑵遗嘱继承
宋律允许以遗嘱的方式继承财产,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正确答案: 票据的丧失有两个特征:
其一,当事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其二,当事人为占有票据的现象与当事人意志相悖。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