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题目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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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手段有()。

A、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B、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C、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D、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 )情形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A.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B.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C.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D.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正确答案:AB

第3题:

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不包括()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记入人事档案

D.暂停履行职务


答案:C

解析: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不包括记入人事档案。

第4题:

对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规情形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不包括( )。

A.罚款
B.提示改正
C.出具监管警示函
D.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答案:A
解析: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规情形可采取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有: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基金监管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等。

第5题: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是()。

A.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利益优先的原则

B.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C.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D.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答案:BCD

第6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皱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


正确答案:√
了解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见教材第十章第五节,P243。

第7题: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二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


正确答案:×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二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第8题:

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记入诚实档案

D.暂停履行职务

E.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9题:

下列对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实行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中,错误的是( )。

A、罚款

B、提示改正

C、出具监管警示函

D、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正确答案:A
解析:可采取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有: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基金监管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

第10题:

(2016年)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材料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

A.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B.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C.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等
D.责令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中介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答案:D
解析:
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D项应改为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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