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0%,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第1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所有贵金属跨境现货交易。
第2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试点有关货物贸易便利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创新。
第3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
第4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
第5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都实行备案制。
第6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按规定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澳门和台湾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提供服务。
第7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为加强粤港澳会展业合作,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第8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试验区内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
第9题:
2015年4月8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第10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