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甲的儿子乙和儿媳丙在某矿难事故中丧生,乙8岁的儿

题目

2009年9月,甲的儿子乙和儿媳丙在某矿难事故中丧生,乙8岁的儿子丁由甲抚养。2009年10月25日甲以丁为被保险人向Z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不得承保其中的死亡保险责任
  • B、该合同完全无效
  • C、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因该合同对保险公司进行罚款
  • D、该保险合同无需丁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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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假设甲为了勒索20万元,把乙的儿子带到丙家后,告知丙全部事实。丙极力劝说甲把乙的儿子送回去,争取宽大处理。后来甲悔悟,把乙的儿子送回乙的家中,并谎称是带乙的儿子去游乐场玩。则甲的行为:( )

A.成立犯罪中止

B.成立犯罪既遂

C.成立犯罪未遂

D.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B
【考点】犯罪的形态
【解析】绑架罪是行为犯,甲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

第2题:

某夫妇在儿子甲周岁生日时到乙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乙照相馆保留了该照片的底片,随后卖给了个体户丙用以制作挂历,丙随后又将其卖给护肤品生产商丁,用以进行广告宣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丁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乙、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丁不构成侵权

C.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丙不构成侵权

D.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但乙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A

第3题:

甲雇佣司机乙为其接送孩子,一日,乙在开车接送甲的孩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丙撞伤。后认定乙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丙的损失应由谁承当?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正确答案:A
《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题目中乙接送孩子过程属于履行劳务关系,所以应该由接受劳务的甲承担责任。

第4题: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精解】乙为甲的配偶,自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数度虐待老人,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丁承担了老人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戊代其父的地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5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A.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死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遗产

C.甲乙系夫妻,在一次以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遗产

D.甲乙系父子,在一次以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 中被继承人先于其子女死亡,不属于代位继承;选项 B、C 中的甲、乙是同辈关系,不属于代位继承。故正确答案为 D

第6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正确答案:A
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第7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 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 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 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处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的财产

D. 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D
D[解析]A属于转继承,B项不符合定义的“晚辈直系血亲”,C项属于继承。

第8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24.答案: A 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韵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入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 A项正确。

第9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财产
D.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根据关键信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知D项属于代位继承。A项甲的死亡发生在继承发生时;B项甲乙为兄弟;C项为子女直接继承父母财产,属于法定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10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儿子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婚后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有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丙的丈夫甲有继承权,丙的女儿有继承权,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不享有继承权。所以选项A.c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儿子由乙抚养,与丙之间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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