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诉请求与丈夫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甲和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

题目

甲起诉请求与丈夫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甲和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甲和乙解除婚姻关系,甲分得存款,乙分得房屋,甲和乙的共同债务由其担任董事长的儿子丙承担。关于本案的调解结果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甲分得存款,乙分得房屋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 B、本案中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 C、甲和乙的共同债务由其担任董事长的儿子丙承担,法院应当准许
  • D、甲和乙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后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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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ABC
A选项中,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均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起诉时,只要有理由即可,至于在法律上理由是否成立,则需要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B选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被告起诉要求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本题中原告甲与本案从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故本题答案为ABC。

第2题: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参考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对的。当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非物质损失,比如名誉上的损失、人格上的损失等等,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的名誉、人格肖像权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经济赔偿。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损失。但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等等。同时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上的债务,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即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未立案,刑事诉讼尚未开始,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被害人如果仍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和提起的时间对能否让附带民事诉讼顺利的实行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3题:

甲在国内居住,因离婚纠纷对在美国居住的乙提起诉讼,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甲经常居住地法院

第4题:

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正确答案:B

第5题:

甲、乙婚后3年无子,乙对甲曰趋冷淡,某日乙与女同事丙出了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甲才得知乙、丙已经同居1年,甲愤然提出离婚之诉,在诉讼过程中,乙得知甲已经怀孕,而乙因此次事故丧失了生育能力,乙请求甲生下孩子并拒绝离婚,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项错误?( ) A.如果甲坚持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B.甲有权自己决定人工终止妊娠,乙无权对甲主张自己的生育权 C.如果甲、乙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得知自己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在知道后的1年后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受理 D.甲有权向乙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正确答案:C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A项说法正确。 关于B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认为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应该属于女方,女方的生命、 健康高于一切,无论是男方主张还是双方父母主张,都予以驳回。B项说法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 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D项说法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应在 办理离婚手续1年内提出,C项错误,当选。

第6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AC
67.答案:A、C 考点:离婚赔偿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7题:

甲(男)和乙(女)在2000年结婚,2003年女儿毛毛出生.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乙怀疑甲有外遇,经常发生争执.乙提出离婚,但甲不同意.2008年6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97.100题.

97.如果甲在乙起诉前两年已经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甲失踪

B.法院不能受理该案件,应告知乙先申请宣告甲失踪

C.法院因为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受理该离婚案件

D.法院应受理该案并用公告方式向甲送达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D
、97.【答案】D 【考点】 一审普通程序【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中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选D.

第8题:

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正确答案:BC
正确解答该题的关键在于对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适用的理解。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均是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条件,只是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则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因此,选项B与C符合本题的要求。关于A项,虽然已过诉讼时效,但甲的实体权利仍在,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等情况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D项中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也不符合题意。

第9题:

甲和乙为夫妻,甲在外经商,并以个人名义在婚内购买了两套房屋。甲乙离婚时,乙不知道该两套房屋的存在,并协议离婚。两年后,乙发现甲隐瞒了两套房屋,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两套房屋为甲所有,因为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为甲,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该两套房屋为甲所有,因为甲乙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

C.如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乙的请求,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D.如乙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共有财产的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共有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两套房屋登记在甲之名下,但该房屋为婚内取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故本题选项为D。

第10题:

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
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答案:A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母系家庭成员,拒绝对其救治系虐待的表现。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选项C错误。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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