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户籍地在A市,常年在B市打工,并有固定居所,因吸毒成瘾被A市

题目

李某户籍地在A市,常年在B市打工,并有固定居所,因吸毒成瘾被A市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李某只能回A市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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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在甲市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到乙市后,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其曾在甲市吸毒,乙市公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A、可以

B、应当

C、不得

D、必须


参考答案:C

第2题:

李某在A市有一栋房产,因工作调动到B市而变卖,其家安置在C市,其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

A.李某的工作地B市

B.李某的房产所在地A市

C.A市与B市协商确定其中一市

D.李某的家庭所在地C市


正确答案:B

第3题:

李某将其户口从甲市迁出,欲落到乙市,还未落乙市时经朋友劝说,往丙市打工。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丁市医院治疗1年零5个月。依法李某应以()为住所地。

A、丁市

B、丙市

C、甲市

D、乙市


参考答案:C

第4题: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 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査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 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 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8条。

第5题:

甲市的汪某,一年前因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搬去乙市朋友家住,并在乙市打工。打工期间,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造成李某重伤,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年,于丙市监狱服刑。在汪某服刑期间,其户口在丁市的妻子欲起诉与其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考查的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而与是否离婚之诉无关。因此本题答案为D。

第6题: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C

第7题:

家在四川省眉山市的现役军人李某在天津市服兵役,结识了西安女孩邵某,退役后,李某希望安置在邵某所在的西安市。按相关原则,他应被安置在()市。

A:眉山
B:成都
C:西安
D:天津

答案:A
解析: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李某服役期间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依据国家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李某应被安置在眉山市。

第8题:

蒋某从甲市调往乙市工作,不久因严重违纪被工作单位开除,但户籍所在地仍为乙市。蒋某被开除后遂到丙市从事汽车销售工作。10个月以后,又到丁市打工,不料到丁市打工一年半后染上重病,遂到戊市就诊住院,迄今已有1年零3个月。问蒋某的住所应为何市( )

A.乙市

B.丙市

C.丁市

D.戊市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法上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9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本题中蒋某的户籍所在地是乙市,但经常居住地是丁市,虽在戊市治病就医,但根据上述规定,其住所应为丁市。所以,C是正确答案。

第9题: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乙市A区法院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10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甲在丁市属于医院治病,D选项。甲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丙市,故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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