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欲将郭某毒死,便将自家的一瓶1000毫升的“除草剂”放入郭某

题目

马某欲将郭某毒死,便将自家的一瓶1000毫升的“除草剂”放入郭某与乡邻共用的水井中,因“除草剂”失效,郭某与乡邻饮用水后,并无大碍。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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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2009年试卷二第23题)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D

第2题:

第 64 题 张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过程中,被两个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将张某双手背铐带往公安机关。路上,张某的朋友郭某和阎某看到张某被两个人扭着胳膊向前走,以为张某和别人打架失败,被对方带走。郭某和阎某商量后,要解救张某,就趁两个便衣民警不备,分别拿砖头砸向两个民警,郭某把一个民警砸成重伤,阎某将另一个民警砸成轻伤。则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

A.郭某和阎某是假象防卫

B.郭某和阎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C.郭某和阎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D.郭某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阎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D
郭某和阎某以为张某被别人抓去,要解救张某,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属于假象防卫。郭某和阎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就拿砖头砸向抓捕张某的民警,明显存在过失。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所以郭某和阎某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又因为我国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所以答案为AD。

第3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B.丙将丁挟持到某宾馆,以打断其腿相威胁,向丁索要1万元。丁联系其所在公司,以自己在外打架打伤他人急需赔偿为由借钱。丙与次日冒充丁的同学到该公司取走4000元,并以假名打下一收条。丙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C.马某为勒索财物将郭某绑架后,由于郭某的家人在接到勒索电话后报警,马某准备杀害郭某。马某用绳子将郭某勒死后,将郭某扔在野外。但实际上郭某没有被勒死,经抢救后没有生命危险。对马某行为的量刑应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杨某为勒索财物绑架了张某。由于张某认出了自己,杨某将张某杀害,并向张某的家人谎称张某仍然活着,继续勒索。杨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与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
【考点】绑架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和国家,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B中丙是直接向人质本人索要财物,而不是第三人,第三人交付财物也不是在获悉丁被绑架事实的情况下,所以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 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对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和一种结果状态。前者包括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后者仅仅包括既遂。应理解为一种结果状态。所以,C不正确。D中杨某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提出不法目的,因人质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绑架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4题:

赵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在租赁期间,高某没有经过赵某同意将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并且转租给了郭某,则以下处理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赵某应向高某支付装修的费用

B.赵某可以要求高某恢复房屋的原样

C.如郭某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赵某可向郭某要求赔偿

D.赵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D

第5题:

李某家搭建牛舍,按照村里的习俗,村民们都自发地来到李家帮工,吃过饭后因缺少材料,李某便委托帮工人张某帮忙到镇里购买材料,酒后的张某在驾驶小型农用车从镇里返回的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郭某,造成郭某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郭某将李某、张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简述帮工人致害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答案:(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无偿的帮工关系。作为被帮工人、受益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对张某的帮工活动进行选任、安全指导、审查。由于李某选任不当、疏于指导,让酒后的张某驾车存在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帮工人张某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拒绝李某的委托却欣然接受,因其酒后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帮工人致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必须是帮工人。帮工人必须从事帮工活动。被侵权人存在损害后果。帮工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第6题:

何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郭某相识、恋爱,二人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来郭某认识另外一个女人郑某,并与郑某在外同居,长期不回家。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何某要求离婚必须经过郭某同意才行

B.法院可以准予何某与郭某离婚

C.郭某有权禁止何某提出离婚

D.法院第一次不应当准予何某与郭某离婚,如果6个月以后何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正确答案:B
《婚姻法》关于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都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就无须经过军人同意。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构成重大过错,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应当视为重大过错。

第7题: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考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法定刑升格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同犯罪;盗窃罪的构成
【答案及详解】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张某与郭某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迭21天之久,构成非法拘禁罪。
2.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两人向赵某索债不成,遂将甲以6000元卖给陈某,系以出卖为目的,将扣押的妇女转手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需要注意的是,张某与郭某虽然是以索债为目的扣押赵某的女儿甲,而且是在索要债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出卖了甲,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因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给他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张某与郭某二人相互协商,相互配合,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4。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郭某奸淫甲的行为不单独定罪,但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5.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趁机奸淫了甲,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张某对郭某的奸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买回被拐卖的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7.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陈某为防止甲逃走,将其反锁在房间里一月有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8.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陈某后采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而放其返回家乡,因此.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9.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遭到张某拒绝之后,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花6000元钱从张某、郭某手中买回甲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这项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无权向张某、郭某索取这笔款项。这6000元钱属于赃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也不能归张某、郭某所有。

第8题:

案情:郭某对王某负有10万元的债务,郭某用自己的一部桑塔纳轿车担保该债务,为王某设定了质权,并将轿车交付给王某占有。桑塔纳轿车发生故障后王某将轿车开到赵某处修理,王某未支付修理费5000元,赵某将该车扣押。后郭某又向邓某借钱5万元也以该轿车为担保,为邓某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郭某又向黄某借款2万元,用杨某交于其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了质押并将电脑交付给黄某。另外郭某又向郑某借钱5万元,用其所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万元、一幅价值2万元的字画和价值2000元的母牛一头进行质押。郭某将股票和字画均交付给郑某,但是由于母牛被李某借去耕地,郭某则通知李某在用毕后将母牛交付给郑某。

问题:

1.若郭某无力清偿王某、邓某的债务,其桑塔纳轿车处分所得的价金l3万元在王某、邓某、赵某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2.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效力如何?

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何时生效?

5.在郭某清偿对于郑某的债务之前,母牛所生的小牛权利归属应当如何处理?

6.若郑某为了担保自己对于刘某的债务将郭某质押给他的字画转质给刘某是否可以?

7.王某经常开着郭某的轿车上下班,是否合法?其效果如何?

8.若王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郭某的轿车严重毁损,郭某有哪些权利?

9.若郑某想将郭某质押给其的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是否可以?

10.若郭某无力偿还其债务,王某、邓某、赵某等申请法院拍卖郭某的轿车,那么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是否可以拍卖(未交付给王某占有),并用来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
1.价金13万元中,应拿出5000元先用来清偿赵某的债务,再拿出10万元清偿王某的债务;最后余下的25000元清偿邓某的债务。因为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受偿,而质押物已交付,质权成立,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王某的质权先于郭某的抵押权设立,应优先于郭某受偿。
2.如果黄某不知情则有效,因为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知情,则未经追认,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因为属于无权处分。
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不成立。
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有效。从通知到达李某时质权成立。
5.质权人郑某有权收取小牛(孳息),用小牛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清偿利息和主债权。
6.如取得郭某的同意则可以转质。未取得同意不得转质,否则转质行为无效。
7.不合法,质权人不具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力,否则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郭某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取回质物;或者要求向第三人提存。
9.不可以将此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
10.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可以拍卖。邓某作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王某(质权人)、赵某(留置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第9题:

送奶人误将王某的牛奶放入了郭某的牛奶箱中,郭某取用该牛奶属于( )。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自助行为


正确答案:A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第10题:

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发货。11月11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核心要点为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时,得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三者区别在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不同。但是,主张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己方债务已届履行期。本案中,由于郭某付款的履行期是收货3天内,而由于肖某一直未发货,导致郭某的履行义务一直未届期,因此本案中郭某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但可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故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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