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赵某为实施抢劫,趁王某独自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从其家中拿

题目

一日,赵某为实施抢劫,趁王某独自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从其家中拿走现金2万元,贵重物品若干。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取走钱财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 B、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 C、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为劫取财物,打死仓库的值班员孙某后,取走价值10万元的财物

B.乙在赵某的茶水中偷偷放人大量安眠药,趁赵某饮后熟睡,拿走赵某3万元现金

C.丙看见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趁其昏迷之机,将其携带的现金2万元取走

D.丁乘张某不备,夺取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


正确答案:A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打死值班员和放人安眠药都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强制性行为,故A、B项正确。而C项中丙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的是盗窃罪,D项中丁构成的是抢夺罪。

第2题:

王某犯抢劫罪后逃回家中躲藏,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在审问中,王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抢劫的事实,则对王某( )。

A.可以适用减刑

B.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本题中,王某成立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题:

被告人赵某意图杀死妻子王某和与王某勾搭成奸的李某。某日夜间,赵某先在家中将王某扼死,而后窜至李某家用尖刀刺杀李某致其重伤,赵某误认为李某已死,李某遇救幸存,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参考答案:C

第4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为劫取财物,打死仓库的值班员孙某后,取走价值10万元财物

B.乙在赵某的茶水中偷偷放入大量的安眠药,趁赵某饮后熟睡,拿走赵某3万元现金

C.丙看见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趁其昏迷之机,将其携带的现金2万元取走

D.丁趁张某不备,夺取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A正确。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故B正确。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故C项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D项成立抢夺罪。

第5题:

李某对张某的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张某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后拿走其家中现金5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错

第6题:

李某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则李某:( )

A.无罪

B.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

C.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

D.构成强奸未遂、抢劫既遂


正确答案:B
【考点】犯罪的特征;既遂的判断
【解析】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理由是孛某主观上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抢劫之物系自家财物,仍应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7题:

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4
本题涉及正当防卫。赵某遇抢劫罪可以实行无过当防卫,即造成孙某死亡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孙某昏迷,丧失犯罪能力而赵某将其杀死为事后防卫,是故意杀人。

第8题:

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得.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

A.王某

B.杜某

C.没收归公

D.赵某


正确答案:D
13.答案:D 考点:遗失物与盗赃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第9题:

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

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参考答案A

第10题: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一同谋害周某丈夫赵某。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接约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遭到拒绝,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中王某和周某是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两人是共犯。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教唆的作用,是教唆犯,周某承担的任务是投毒,所以是实行犯。
(2)王某和周某为了杀害赵某,准备了毒药,但是还未曾投放毒药,也就是说还没有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为了杀人而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所以他们的共同犯罪还停留在犯罪预备的阶段。
(3)周某为了怕误毒杀自己孩子,所以不曾投毒,这一举动是出于其自身意志作出的,而不是出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中止;王某的杀人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是因为周某最终没有实行,而不是出于他自身意志的考虑,所以王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当是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是共同故意杀人。其中,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