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了一瓶洗发水,保安金某将刘某带到办公室询

题目

刘某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了一瓶洗发水,保安金某将刘某带到办公室询问,要搜刘某身体否则不许离开。刘某不允许金某搜身,金某便将办公室反锁,不许刘某离开。僵持2个小时后,刘某报警,民警张某、王某来到现场,未出示工作证件即检查刘某身体,并查看了刘某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在查看过程中王某不小心将手机掉落地上,造成手机损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金某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对金某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B、民警检查刘某的身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 C、民警侵犯了刘某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D、刘某有取得赔偿手机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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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正闹离婚。王某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王某在实施向刘某脸部泼倒硫酸的行为后,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但救助行为未能奏效,仍然发生了刘某被严重烧伤的后果,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特征,犯罪已经既遂。


第2题:

下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是:( )

A.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0斤散装大米,回家后发现仅为18斤

B.李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被旋转门夹伤

C.陈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鞋,多次修理后仍有开胶现象,陈某要求退货,商场拒绝

D.赵某在某商场购物,保安认为赵某偷窃,将赵某带到保安室讯问


正确答案: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所以应选A选项。B选项中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C选项中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获取赔偿权;D选项中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第3题:

下列情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是:

A.王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被旋转门夹伤

B.钱某在某超市购买了30斤散装大米,回家后发现仅为28斤

C.陈某在某商场购物,保安认为陈某偷窃,将陈某带到保安室询问

D.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鞋,多次修理后仍有开胶现象,要求退货,商场拒绝


正确答案:B

第4题:

李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李某盗窃财物,强行将李某带到值班室进行全身搜查,结果一无所获。超市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

A.平等权

B.人身自由权

C.社会经济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B
解析: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因此,本题选B。

第5题:

某日,刘某到超市购物时,找到该超市保安队长周某,声称自己钱包被盗,要求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资料找出扒窃嫌疑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必须把录像资料复制给刘某

B.周某必须把录像资料向刘某播放

C.周某必须让刘某查阅录像资料

D.周某可以拒绝刘某查看录像资料


正确答案:D

第6题:

牛某在公共汽车上窃得刘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0元,下车时被刘某抓住,钱包被追回。在刘某将牛某扭送公安部门途中,牛某猛一转身,将刘某推倒在地,夺路而逃,刘某高呼抓贼,牛某被群众抓获。牛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构成盗窃罪,按抢劫罪论处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D

第7题:

2006年7月,某高校学生刘某到某贸易中心所属的超级市场购物,当刘某购物要离开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刘某拿了超市的东西,要刘某留下。随后,超市保安部门对刘某进行盘间并对刘某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刘某因此侮辱受到很大刺激。为讨回公道,刘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贸易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哪项权利?

(2)原告刘某可以请求获得何种民事救济,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1)本案中被告贸易中心的行为对原告刘某的获得尊重权造成了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大学生刘某既受到超级市场的无端怀疑,又受到盘查和搜身,使刘某的发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该超级市场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可以请求该超级市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予以适当的赔偿。

第8题:

刘某上班时路经某单位围墙外边时突然狂风大作,已显倾斜的围墙被风刮倒,刘某被砸伤。对此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刘某自己

B. 某单位

C. 刘某与某单位共同

D.刘某的父母


正确答案:B
此题案例属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9题:

被告人刘某在某住宅区行窃时,被邻居张某撞见。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刘某用木棒将张某击倒在地,携赃物逃跑。
请问
对刘某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1)对刘某应定抢劫罪。
(2)刘某行窃时被人发现,为携带赃物逃跑,将发现人以暴力击昏,其行为完全具备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所有特征,即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从重论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

第10题: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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