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拆除王某违法建筑决定并公告,公告载明了自行拆除期

题目

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拆除王某违法建筑决定并公告,公告载明了自行拆除期 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 拆除,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该 市政府不可以

  • A、在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 B、在夜间实施强制执行
  • C、派出执法队员强制执行
  • D、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 王某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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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拆除违法建筑案件适用行政强制法立即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A、违法建筑占用道路、河道或公共场所

B、存在紧急状况需要立即拆除

C、当事人不能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D、以上条件同时具备


答案:D

第2题: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A.对

B.错


参考答案:对

第3题:

下列哪项不是违法建筑的拆除方式?( )

A.公告拆除

B.督促自行拆除

C.代为拆除

D.强制拆除


参考答案:A

第4题: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D: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权,某市建设委员会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A,C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

第5题:

某县规划局以某企业未获规划许可即兴建厂房为由作出责令其15日内予以拆除的决定。该企业逾期不拆。县规划局发布公告催促该企业自拆。该企业仍不拆。某县政府根据某县规划局申请,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县城管局予以强拆。县城管局派人予以强拆。该企业对下列哪些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
B:县规划局发布的公告
C:县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
D:县城管局派人实施的强拆

答案:A,C,D
解析:
A项是行政处罚决定,可诉;B项是催告书,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故不可诉。《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C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可诉。《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等问题。故D项可诉。

第6题:

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
[考点]行政决定的作出与强制执行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此可知,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针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的决定。而镇政府无权对此作出决定。所以A项、B项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目内,向人民法院危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根据该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的房屋的决定,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即使是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强制拆除,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D项错误,C项正确。

第7题:

某乡政府以村民江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兴建住宅楼为由,发出《拆除决定书》,要求江某停止建设并将已建住宅楼自行拆除。江某收到后,继续施工。后,乡政府发出《限期拆除公告书》,要求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乡政府无权强制拆除
B:江某起诉期限届满前,不得强拆其住宅楼
C: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拆
D:江某对《限期拆除公告书》可以起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A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C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题干中的《限期拆除公告书》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公告,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的催告。催告在行政决定基础上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义务,故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应选。

第8题:

若某区行政执法局根据区政府指令,依法强制拆除辖区内王某的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已催告王某拆除违章建筑,并听取了王某的陈述和申辩

B.已发布责令王某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

C.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王某拒不拆除违章建筑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陈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由县土地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决定。同时依据该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见,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陈某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应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强制执行,镇政府更无权强制执行。据此,正确答案为C。

第10题:

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告
B.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至3年
C.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公告期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D.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公告期的,公告期限最长为6个月

答案:C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05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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