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

题目

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

  • A、天河县法院
  • B、天河县政府
  • 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
  • D、天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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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便唆使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一同前去殴打袁某。次日晚,林某与许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办理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二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B.肖某的回避,由其所在派出所所长决定

C.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林某,应当从重处罚

D.许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对其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A, C, D

第2题:

袁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甲村,2008年袁某从甲村开出迁住证,迁往乙村。但在乙村登记前,袁某生病,在县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袁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1年,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袁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甲村 B.乙村 C.县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正确答案:A
根据《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本题中袁某由其户籍所在地甲村迁出后,在迁入另一地乙村之前,无经常居住地,故仍应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故本题A项正确。

第3题:

B县政府依照张某的申请做出复议决定,撤销了B县公安局对张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张某不能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2013年)袁某认为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对他的房产信息记载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袁某向法院起诉该局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该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法院予以受理。该局认为,袁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下列关于本案法院受理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袁某应向上一级房产管理局投诉
B.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
C.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错列被告,袁某应起诉中川区人民政府
D.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川区房产管理局所记载房产信息有误且拒绝予以更正的证据
E.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举证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袁某起诉被告不作为,不予以更正错误登记信息,被告的不作为可能对袁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选项B: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选项C:区房产管理局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袁某直接起诉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即可。(4)选项D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第5题: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此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法庭管辖 C.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D.在以县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为土地局、袁某、乡政府、村委会


正确答案:AD
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A项正确。依《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因此8项错误。依《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本案中村委会和乡政府批准了袁某的用地,县政府对复议申请不作为,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C项不正确。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D项所列人员均有权提起上诉。

第6题:

许某(15岁)与袁某(35岁)签订了一份买卖游戏机合同,由许某将其2台游戏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对该合同的分析,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B.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C.袁某无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D.即使袁某订合同时知悉许某尚未成年,袁某也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正确答案:B

第7题:

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正确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知。在本案中,县公安局是复议被申请人,田某是复议申请人,县政府是复议机关,县公安机关不履行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田某可以请求县政府或者县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市公安局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D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A选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适用于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形是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种情形是在行政诉讼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可见,一般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相对人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在本题中,田某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关于B、C选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救济中的两种方式.而行政救济是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田某将其与县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且田某没有不服该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即该行政纠纷已经通过行政复议得以解决。县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此时的问题是执行问题,即复议决定确定的县公安机关的义务如何实现,而不存在新的行政纠纷。没有行政纠纷,也就没有行政救济。因此.田某无权就此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故BC项错误,不应选。

第8题:

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 )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

A.天河县法院

B.天河县政府

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

D.天河县检察院


正确答案:B

第9题:

第 74 题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此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法庭管辖

C.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D.在以县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


正确答案:AD
[考点] 对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 AD。《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因此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村委会和乡政府批准了袁某的用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县政府和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c项不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所列人员均有权提起上诉。

第10题: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当事人,袁某的儿子属于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属于法定代理人,都有权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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