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伦的《拿破仑法典》,是奴隶制的一个非常著名的一个法典。()

题目

巴比伦的《拿破仑法典》,是奴隶制的一个非常著名的一个法典。()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

A.《巴比伦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埃及法典》

D.《十二铜表法》


参考答案:D

第2题:

以下哪一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

A.《德国民法典》

B.《日本民法典》

C.《法国商法典》

D.《拿破仑法典》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民法典》的意义。《法国民法典》是l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的,所以习惯上又称它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的颁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第3题:

体现古巴比伦人的许多管理思想的著名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


参考答案:对

第5题:

古巴比伦著名国王(),自称“苏美尔和阿尔德之王”,颁布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参考答案:汉谟拉比

第6题:

下列关于萨维尼对《拿破仑法典》、《普鲁士民法典》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的态度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普鲁士民法典》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对《拿破仑法典》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对《奥地利民法典》称赞有加

B.对《奥地利民法典》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对《拿破仑法典》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对《普鲁士民法典》称赞有加

C.对《拿破仑法典》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对《普鲁士民法典》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对《奥地利民法典》称赞有加

D.对《奥地利民法典》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对《普鲁士民法典》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对《拿破仑法典》称赞有加


参考答案:C

第7题: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了下列哪项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

A、《汉谟拉比法典》

B、《查士丁尼法典》

C、《十二铜表法》

D、《拿破仑法典》


参考答案:A

第8题: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

A.《巴比伦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埃及法典》

D.《十二铜表法》


参考答案:B

第9题:

古巴比伦制定了()法典,古罗马制定(),是世界古代著名法治文献。


参考答案:汉谟拉地;十二铜表法

第10题:

共用题干

关于世界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下列几种说法中正确的是、
A、《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B、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构成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实际上,《民法大全》也包含有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
C、《唐律疏议》中的《疏议》部分是我国古代律学或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只供参考
D、《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宪法,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这是一个以罗马法为蓝本、以民法典为支柱、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有机整体

答案:B
解析:
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
《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