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赵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题目

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赵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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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将其私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届满之前,张某又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王某要求李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居住。王某的要求( )。

A.合法,因为房屋所有权已发生移转,原租赁合同失效

B.不合法,原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权继续使用房屋

C.合法,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支配其财产

D.不合法,因为原租赁合同的期限未届满,张某不能将房屋出卖给王某


参考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2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很快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在陈某付款当天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后来醒悟,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问题: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享有。《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有权。《物权法》规定,当三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有效抵押合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物权法》确定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分离。王某受欺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陈某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因此所受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赔偿,但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第3题:

赵某和李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李某当即交付了价款,赵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5天后,赵某又将此些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与王某一起去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某要求李某腾房,但遭到拒绝。

请问,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本案中李某虽然交付了价款,但是没有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是不承认其所有权的,所以,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


第4题:

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一年后,李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所有。但李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3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李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张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李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汽车配饰的债务?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应当承担。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共有关系,对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因汽车产生的债务成立连带债务,张某应当承担。

第5题:

张某将其私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届满之前,张某又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王某要求李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居住。王某的要求()。

  • A、合法,因为房屋所有权已发生移转,原租赁合同失效
  • B、不合法,原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权继续使用房屋
  • C、合法,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支配其财产
  • D、不合法,因为原租赁合同的期限未届满,张某不能将房屋出卖给王某

正确答案:B

第6题:

共用题干

张某将自有房屋一套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现张某拟将该房屋出卖。下列情形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
A:张某的前妻主张购买该房屋
B:张某的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
C:张某通知李某后,李某在30日内未作任何表示
D:张某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7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一套房屋,只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王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合同是有效的。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王某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构成善意取得,李某无权要求其返还房屋。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第8题:

案情:张某因出国工作,将其房屋钥匙和期收藏的一幅齐白石字画交给住在其楼下的好友李某保管。李某因公司急需用周转,于是向钱某谎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并将其卖给了钱某,获得人民币5万元。钱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赵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字画质押给赵某,如果钱某到期不还钱,则该字画归赵某所有。在张某出国期间,其房屋水管因年久失修,漏水不止。致使李某的屋顶不停往下渗水。于是,李某找到修理工将期水管修好,并且约定,修理费待张某回国后由张某支付。 问题: 1.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钱某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3.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4.李某请修理工修理张某房屋水管,这一事实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5.若张某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则修理工人是否有权向李某要求支付该费用? 6.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其字画的行为,可提起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李某将保管张某的古董以自已的名义出卖给钱某,李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李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2.钱某能取得字画的所有权。因为钱某是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其可以获得字画的所有权。《物权法》第l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己,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钱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关于钱某到期不回赎,字画归赵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4.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张某出国期间,其住房水管破裂,李某遂请修理式人予以维修,由此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5.修理工人有权要求李某支付修理费用。《合同法》第65条规定:“"-3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和修理工人约定修理费用待张某回来后由张桌支付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张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李某承担责任。
6.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字画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字画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l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张某因出国,将其收藏的字画交好友李某保管。而李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钱某。因此李某违反了与张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李某将古董卖给钱某的行为又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故张某而可以对李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第9题:

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一年后,李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所有。但李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3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李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张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李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13年7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时,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在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时,虽然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张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13年7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张某方获得房屋所有权。

第10题:

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一年后,李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所有。但李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3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李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张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李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和李某对房屋的共有属于什么类型的共有?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和李某对房屋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没有约定共有类型,二人没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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