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规定,取回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的时间是人民

题目

我国破产法规定,取回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A、破产宣告前
  • B、破产清算前
  • C、破产程序终结前
  • D、破产财产分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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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取回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A、破产程序终结前

B、破产宣告前

C、破产清算前

D、破产财产分配前


参考答案:A

第2题: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取回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B.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C.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请求权

D.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管理人


正确答案:ABC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法律特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请求权。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第3题:

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追回权和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
C.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D.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E.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交债权人会议前提出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追回权和取回权。选项D中,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

第5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对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有权行使取回权.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为他人保管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行使取回权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D.取回权的行使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正确答案:BC
解析:出资人须以出资对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取回出资,故A选项不对。取回权的行使须通过管理人,所以D选项也不正确。

第6题:

以下有关破产法中的取回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B. 在一般情形下,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此时取回权的基础消失,权利人只能将由物的请求权转换成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C. 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取回权

D.如果甲公司从乙公司手中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后付款。乙公司已将这批货物交付铁路部门运输。在货物发运后,乙公司得知丙已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为了避免损失,乙公司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乙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破产法中关于取回权的相关规定,本题选择B

第7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取回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B.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C.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D.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正确答案:AC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取回权。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特殊取回权。取回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管理人行使。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第8题:

甲企业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乙企业拟行使取回权取回临时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自行取回

B.通过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取回

C.通过管理人取回

D.通过人民法院取回


正确答案:C
解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9题:

下列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取回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B.取回权的权利人不只限于物的所有人

C.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D.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E.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不得行使取回权


正确答案:ABC

第10题:

共用题干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下列哪些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A:租赁财产
B:加工承揽财产
C:寄售财产
D:在收到货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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