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某曾于1999年1

题目

张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设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无效。该行为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仅经过董事会批准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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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是甲电器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的总经理侯咏兼任另一家电器公司的经理,因而多次向侯咏提出自己的纠正意见,但均未被采纳,后来张某向董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侯咏反而在董事会上说张某滥用职权,干涉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建议公司董事会罢免张某的监事资格。之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侯咏再次说张某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做出了罢免张某公司监事资格并停止发放其津贴的决议。请问,甲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

A.股东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B.经理侯咏兼任另一家电器公司的经理

C.董事会做出罢免监事张某的决定

D.股东会做出罢免监事张某的决定


正确答案:BCD
【考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的职权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项符合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经理侯咏担任另一家电器公司的经理,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竞业禁止的义务,所以B项不符合规定,当选。《公司法》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据此,本案中,张某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监事,其任免也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都无权将其罢免。因此,CD两项都不符合规定,应选

第2题:

(三)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阗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

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81.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81题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内容,见教材第271页。

第3题:

2010年1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3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5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张某可以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D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人员禁止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是:
A:退休林业局局长王某
B:法官张某
C:律师陈某
D: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张某

答案:B
解析: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
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20条。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后甲公司解除张某总经理一职,甲公司向丁公司董事会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张某拒不召集股东会,甲公司遂直接派公司现任总经理王某到丁公司接替张某的董事长职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作为大股东有权直接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

B.是否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决定

C.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B
《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权自由更换。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是控股股东,也无权直接更换董事长,只能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更换。

第6题:

案情: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4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07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

保;于2007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问题: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单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不合法。因为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
2.无法律依据。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该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
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如果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失,还可以要求单某赔偿损失。
4.可作以下处理: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担保的效力。第一,如果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属于善意当事人,则应当按照“表见代表”方式来处理,即在确认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追究越权代表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成立存在过错,即明知对方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但仍然与其确立了担保关系,担保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2)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3)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5.(1)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
(2)可以追究单某两项责任:第一,归入责任,即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第二,赔偿责任,即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股东的确认以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标准。

第8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监事会,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的监事?

A、公司董事长张某

B、公司聘任的临时工江某

C、副董事长朱某

D、副总经理陈某


正确答案:A、C、D

第9题: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张某洗浴时热水器爆炸,将张某炸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张某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D:张某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张某在商场购买热水器,意味着张某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热水器爆炸炸伤了张某,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购买热水器自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商场销售的热水器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第10题:

A,B,C 三家公司组建股份制企业甲,其中A 公司控股甲企业,张某为甲企业的董事长,李某为A 公司的总经理,企业甲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应由( )来保障

A.A 企业
B.李某
C.张某
D.甲企业董事会

答案:D
解析: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本题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因此由董事会保障,故本题选择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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