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

题目

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公安人员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 B、犯罪未遂
  • C、犯意表示
  • D、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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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甲,26岁月,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1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4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8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1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4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第2题:

甲、乙二人路过丙家门口时,甲提议赛跑,乙表示同意。二人刚开始跑,即引得丙家的狼狗追赶,仓皇中,乙摔倒在地,左臂骨折。对乙的损害应负责任的是( )。

A.甲

B.丙

C.甲、乙

D.甲、乙和丙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解。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谁有过错,然后确定有过错者承担责任,丙对狼狗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有过错,对乙的损害应负责任,故B为正确答案。

第3题:

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本题中甲在前往犯罪地的途中被擒获,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故答案为A。

第4题:

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
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
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
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


答案:A,B
解析:
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

第5题:

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第6题:

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7题:

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对甲进行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以上内容可知,甲的行为应属犯罪预备,A项正确。

第8题:

小X扬言要杀小Y全家,小Y报了案,公安人员尾随追赶,在通向小Y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小X截获。小X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A

第9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情形是:

A、甲在小巷内拦住乙欲行抢劫,却被乙制服
B、甲偷到手机后因价格尚未谈妥,未出手便被抓获
C、甲尾随深夜回家的空姐,欲行不轨,被小区保安吓退
D、甲磨刀欲杀害有宅基地纠纷的邻居乙,看到乙的幼子后心软将刀扔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A项错误,该项中甲实施了“拦住”行为,表明甲已着手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已开始,不构成犯罪预备;甲的行为被乙制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B项错误,该项中甲已将手机偷到手,构成盗窃既遂。
C项正确,该项中“甲尾随”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保安吓退)而停止,构成犯罪预备。
D项错误,该项中“甲磨刀”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而甲看到乙幼子后自动放弃犯罪将刀扔掉,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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