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第1题:
试述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范围。肯定性范围,所谓肯定性范围,是指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纳入国家赔偿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否定性范围,所谓否定性范围,是指被明确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的行为,主要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以及通过其他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可以获得补偿的也无权再向国家要求赔偿;
(4)行政立法行为;
(5)政府行为;
(6)内部行政行为;
(7)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第2题: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3题:
试述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①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分两种
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③委托的行政机关
④行政复议机关
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分两种。
第4题:
第5题:
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法的行为。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6题:
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①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②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行为
③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④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⑤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⑥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第7题:
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特征在于: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的行使行政职权。
第8题:
试述行政赔偿诉讼与刑事赔偿诉讼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中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向上一级机关复议;而刑事赔偿则必须向上一级机关复议。
(2)行政赔偿请求人在义务机关处理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裁决;而刑事赔偿只能申请法院赔偿问题通过非一般的诉讼程序作出决定。
(3)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附带提出;而刑事赔偿必须向义务机关提出。
第9题:
试述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法律的特性,所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内容到行为执行,均应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指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
2、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反映的主要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但这一特性只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体现双方意志的行政行为。
3、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也称推定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法律上一律先行肯定其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须受其拘束的特点。效力先定性是行政优先权的体现,是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需要指出的是,效力先定性只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取得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基于职权或相对人的申请,仍可就其效力进行审查。
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享有以法定的强制方式实现其内容的权利。当然,这应以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内容为限。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