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拥有一部桑塔纳小轿车,因自己要到国外工作半年时间,便将车子暂交给朋友李某保管并使用。李某怕自己使用车子出事,便将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李某本人。李某在使用保险车辆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半年后,刘某从国外回来,李某便将保险车辆连同保险单一起交给了刘某,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一个月后,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重伤,刘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刘某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了刘

题目

刘某拥有一部桑塔纳小轿车,因自己要到国外工作半年时间,便将车子暂交给朋友李某保管并使用。李某怕自己使用车子出事,便将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李某本人。李某在使用保险车辆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半年后,刘某从国外回来,李某便将保险车辆连同保险单一起交给了刘某,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一个月后,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重伤,刘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刘某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请求。于是刘某又急忙找到了李某,通过李某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非车辆所有权人投保,车辆所有权人是否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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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将手表借给李某使用,李某以市价卖给刘某,刘某不知道该手表非李某所有,张某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原物,刘某( )。

A.有返还义务

B.将原价款从李某处要回,交给张某即可

C.没有返还义务

D.将手表交还李某


正确答案: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例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刘某返还。

第2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第3题: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5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认为虽然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汽车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5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6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请分析以下问题:

1、本案中,张某对该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如果车辆毁损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张某对该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

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但对保险车辆拥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
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4题:

王某通过甲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刘某向该保险公司为李某投了20万元的人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

A.王某
B.李某
C.刘某
D.甲保险公司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关系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李某。

第5题:

李某在北京拥有一套临街商铺,由于急需用钱将商铺卖给王某,由于王某长期居住在天津,随即将商铺交给其朋友刘某使用,目前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

A:李某
B:王某
C:刘某
D:王某和刘某

答案:C
解析: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本题中,产权所有人李某和承典人王某不在房屋所在地(北京),因此,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应为房产使用人刘某承担。

第6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可以获得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B.如李某的家属已经从刘某处获得赔偿,则不得再向甲保险公司索赔

C.甲保险公司赔偿前,如李某的家人已经放弃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D.甲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不得享有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正确答案:D

【考点】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
    【解析】《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D项正确,A项错误。B、C项内容属于财产保险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人身保险,故BC错

第7题:

李某在甲市拥有一套临街商铺,由于急需用钱,将商铺卖给王某,由于王某长期居住在乙市,随即将商铺交给其朋友刘某使用,目前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 )。

A.李某
B.王某
C.刘某
D.王某和刘某

答案:C
解析: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王某长期居住在乙市,而其商铺在甲市,故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房产使用人刘某。

第8题:

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参考答案: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第9题:

罗某有一辆摩托车,因自己购买了汽车,将摩托车卖给了朋友李某,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实际履行,但未办理过户。后李某又将该车转卖给刘某,也未办理过户。2010年7月底,刘某驾驶该车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责任。事后刘某、郑某、罗某对赔偿问题及罗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问:如何认定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首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
其次,由刘某负机动车故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至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刘某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再次,李某和罗某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为机动车已经交付。

第10题:

某保险公司接待了一位前来投保的客户李某,该客户欲将一辆捷达轿车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和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证时发现,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并非李某本人,而是另一个人张某。李某解释说,车主张某是自己的朋友,由于刚买了新车,便将原来的旧捷达车长期借给自己使用,便言明一切费用由李某自己承担。为此,李某害怕车子出事,不好向朋友交代,便前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以李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告知李某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原车主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所涉及的是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即对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的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规定,在能够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情况下,应当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通常情况下,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的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的人并不一定没有保险利益,非所有权人往往因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某种关系而产生一定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相关的财产权益,如租赁、保管、借用等情况就是如此,而此种利益是法律所承认的。
本案中的投保人李某虽然不是投保车辆的所有人,但由于车主将车辆长期借给他使用,车辆实际上由李某本人占有和控制,因此李某必然对车辆具有某些相关的财产利益。如果车辆发生损毁,李某需要负责维修;如果因使用车辆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李某要负责赔偿;如果车辆丢失,李某要对车主负赔偿责任,而李某对借用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将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该车辆。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车主投保情形,保险人在承保时应采取慎重态度,确实查清投保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以防止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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