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A、解除条件B、延缓条件C、延缓期限D、解除期限

题目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 A、解除条件
  • B、延缓条件
  • C、延缓期限
  • D、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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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 足: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 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正确答案:C

 所谓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成就,在本题中,即年底设备有富余。所谓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待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效力,即年底设备有富余,双方约定的租赁才发生效力。附肯定条件和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相结合,即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故选C。

第2题:

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正确答案:B
解析: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熟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3题:

第 21 题 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间的租赁行为属于(  )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C
松花江解冻是将来确定的事实,属于不确定的期限。而且松花江解冻日期一到,甲与乙之间的租船合同就生效,因此,属于延缓生效的期限。所以,选择C项。

第4题:

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则乙在10天内搬走。这一约定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5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回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付的是:()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延缓条件是某一事实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第6题:

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延缓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

C、否定延缓条件

D、肯定解除条件


参考答案:A

第7题:

甲乙双方约定:若甲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乙则赠送其笔记本电脑一台,供其学习之用。这一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乙二人约定,甲将房屋租赁给乙使用,如果甲的儿子研究生毕业回家乡工作,即解除租赁关系。甲乙二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附积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AB

第9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该合同属于

A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D

第10题: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灭)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本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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