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特点。

题目

简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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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有:(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2题: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 1.地位:
(1)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2)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2.嫌疑人权利:
(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4.共同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第3题: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

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


第4题:

简述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⑴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⑵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⑷审理的组织简便;
⑸审理的程序简便;
⑹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5题:

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正确答案: 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6题:

《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司法权益。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多长?
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能够采用合议庭进行?公诉人是否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4.在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变为普通程序,审限如何计算?


答案: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查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7题:

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B、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C、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C,D

第8题:

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并非所有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第9题:

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正确答案: (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实践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
(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10题:

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 1.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