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以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题目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以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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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 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 货款400万元。
在饮料公司的设立中,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 A.甲 B.乙 C.丙 D. 丁


答案:A,B,C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丁以劳务出资,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第2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 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 货款400万元。
饮料公司欠银行100万元贷款,该债务应当由()。
A.饮料公司承担
B.保健品公司承担
C.饮料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保健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D.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正确。

第3题:

六、(本题22分)

案情: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io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5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5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庚。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给庚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5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六、(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1.丙、戊两股东的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丙以实物出资应该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而不应由股东约定;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5万元是非法的。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
3.属于存续分立。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协议承担,但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与其达成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二者依法应对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4题:

A、B、C、D、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A、B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C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Dj^.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万元;E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 事f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 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 资扩股,B将其股份转让给某公司。I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乙公 司货款达400万元。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A、B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 B. C以实物出资
C. D以其专利技术出资 D. E以劳务出资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 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货币出 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財产 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的价值难以估计,且是依附在人身上 的,不能依法转让,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第5题:

A、B、C、D、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A、B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C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Dj^.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万元;E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 事f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 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 资扩股,B将其股份转让给某公司。I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乙公 司货款达400万元。
下列关于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事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C.执行董事A兼任公司经理
D.执行董事A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 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 章程规定。该法第52条第1、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 人數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执行董事A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第6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 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 货款400万元。
若保健品公司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主体有()。
A.大南公司 B.饮料公司
C.保健品公司 D.大北公司


答案:A,C,D
解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可见,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 债权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第7题:

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 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1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5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5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庚。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给庚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5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丙、戊两股东的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丙以实物出资应该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而不应由股东约定;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是非法的,因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3.属于存续分立。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协议承担,但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与其达成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头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二者依法应对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讲解:
1.《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经过外部机构评估作价,以确保真实,不能由股东自行约定。《公司法》第27条 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虽然具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股价,但是无法转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2.《公司法》第51条第I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 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8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正确答案: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9题:

A、B、C、D、E五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苟,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A、B 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C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Dj^.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万元;E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 事f不设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的监事。
: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 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 资扩股,B将其股份转让给某公司。I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乙公 司货款达400万元。
甲银行如果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被告可以是()。

A.饮料公司
B.保健品厂
C.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
D.以上说法均正确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 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甲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 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

第10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应由原饮料公司承担,原公司股东按出资额承担所欠A银行债务。因当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所以应全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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