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题目

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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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还是属于无效合同,取决于( )。

A.该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的程度

B.该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C.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D.视具体情况而定


正确答案:B

第2题: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 )

A无效合同B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C效力未定的合同D不具备法律要求形式的合同


正确答案:B

第3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保险合同()

A、变更

B、解除

C、无效

D、终止


正确答案:C

第4题:

某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其压低报价10%,否则不签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甲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乙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乙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乙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两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95 / 2019版教材P9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5题:

2010年5月14日超越公司进行招标,经过对投标人评标后世纪公司中标,但其中标后,超越公司要求其压低报价,如不压低报价将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A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B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A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B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B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B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A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A、B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签订合同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7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6题:

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

A.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B.正常合同

C.无效合同

D.可撤销合同


参考答案:A

第7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招标流程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A.先签订的施工合同
B.后签订的施工合同
C.备案的中标合同
D.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招标流程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第8题: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 )。

A.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有效合同

D.效力未定合同


正确答案:A
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当这种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第9题:

某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其压低报价10%,否则不签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甲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乙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甲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 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乙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 乙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 两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10题:

我这么理解,你看是否正确: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的,可认为全部无效,因甲乙双方存在串标行为。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的,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这个理解不完全准确。黑合同在中标前、中标时和中标后签署都是违法的,签订在中标之前是串标行为,肯定是无效的;签订在中标同时或中标后都是改变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对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有一个强制性规定本身的属性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强制性。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第21条只从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上作了规定,并没有直接确定黑合同无效。对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的黑合同的效力可依据前一个问题的处理办法。《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招投标法严肃执法的指导思想,因为目前有不少招标投标的操作存在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的情况,并因此滋生腐败。尽管实际操作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少,但司法实践中中标无效的案件却不多。这是因为当事人很难举证。我们应该重视这类案件黑白合同中隐藏的违法招投标和中标无效的弊端,并从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保管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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