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题目

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耿涛迁往外地居住,将房屋租赁给其朋友翟继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翟继光保管。1999年9月,翟继光向某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该局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翟继光、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该局经过审查,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向翟继光核发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存档。2005年,翟继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因翟继光到期未还贷款,信用社起诉翟继光还款。法院判决翟继光还款。判决生效后,翟继光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此时,耿涛才知道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2006年4月,耿涛向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翟继光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予以拒绝。耿涛于2006年6月以其没有与翟继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房屋管理局向翟继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耿涛又对翟继光和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翟继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翟继光与信用社的房屋抵押无效。之后,耿涛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 B、翟继光与耿涛之间的房屋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 C、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 D、耿涛与市房屋管理局就变更房屋产权形成的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 E、耿涛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关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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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两人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0日终审判决二人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张某。4月22日,张某将房屋作价10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当天支付了30万元。后李某起诉认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C.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D.王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该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张某应当自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即2011年4月20日起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由于张某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在张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故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办理登记,由于王某只是支付了30万元的对价,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D错误。故AC项正确。

第2题: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中,原始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  )。

A、依法建造房屋
B、房屋买卖
C、合法添附的房屋
D、依法没收房屋
E、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答案:A,C,D,E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依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B项属于房屋继受取得。

第3题:

乙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后将房屋出售给丙,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产权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戊因为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取得。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4题: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下列行为属于继受取得的有( )。

A.房屋遗赠取得
B.依法建造房屋
C.依法没收房屋
D.房屋买卖取得
E.房屋交换取得

答案:A,D,E
解析: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包括:①依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主要包括:①房屋买卖(包括拍卖);②房屋赠与;③房屋相互交换;④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

第5题:

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其子女依法取得遗留房屋所有权属于( )取得。

A.法律事实继受
B.法律行为继受
C.房产转让
D.合法添附

答案:A
解析: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其中,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6题:

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B、房屋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有一个
C、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D、房屋所有权人被宣告失踪时,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可以处分其房产
E、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分为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答案:A,C,E
解析:
A项,物权包括所有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B项,房屋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但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是多个人;C项,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房屋所有权属于民事权利;D项,产权人被宣告失踪时,财产代管人为了被代管人的利益依法处分其房产,否则非产权人的处分行为无效;E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题: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中,原始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 )。

A.依法建造房屋
B.房屋买卖
C.合法添附的房屋
D.依法没收房屋
E.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答案:A,C,D,E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依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B项属于房屋继受取得。

第8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乙的一处房产,乙随后得知丙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来购买,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那么( )。

A.甲应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在先

B.乙在与甲订立了买卖合同后,就不可以再和其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C.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出价更高

D.甲得主张乙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D【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的合同。故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故都是有效的。但是,乙与丙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视为乙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丙因为交付取得了所有权。那么数个买受人中只有一人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得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因此,甲可以就其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

第9题:

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购买房屋
B、遗赠房屋
C、交换房屋
D、自建房屋

答案:D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依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ABC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第10题:

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购买房屋
B.遗赠房屋
C.交换房屋
D.自建房屋

答案:D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依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ABC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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