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

题目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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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七、(本题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问题:

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正确答案:
)前一问: 1. 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 2. 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3. 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第2题:

甲校与乙校学生人数比是4:5,乙校学生人数的3倍等于丙校学生人数的4倍,丙校学生人数的 等于丁校学生人数的 ,又甲校女生占全校学生总数的 ,丁校女生占全校学生总数的 ,且丁校女生比甲校女生多50人,则四校的学生总人数为( )。

A.1920人

B.1865人

C.1725人

D.1640人


正确答案:C

第3题:

某大学金融系教授甲接受某期货公司乙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乙提供订立期货合约的机会,但最终没有促成合同的成立,则( )。

A.甲可以要求乙支付约定的报酬

B.甲不能要求乙支付约定的报酬

C.甲可以要求乙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无权要求乙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正确答案: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以及《合同法》第四百Z-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4题: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甲“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属于被害人陈述的范畴,向侦查人员反映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的情况,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选项 B 错误。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题中“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可知许某的证言来自甲的陈述,没有独立的来源。选项 C 错误。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因此,直接认定“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说法错误。68选项 D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甲、乙、丙的陈述或证言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5题:

已知甲校学生人数是乙校学生人数的40%,甲校女生人数是甲校学生人数的30%,乙校 男生人数是乙校学生人数的42%,那么,两校女生总数占两校学生总数的( )。



A. 30%
B. 50%
C. 40%
D. 60%

答案:B
解析:
设甲校有200人,则乙校有200 ÷ 40% = 500 (人),甲校女生有 200×30% = 60(人),乙校有女生500×(1 —42%) = 290(人),两校女生共350人,两校学生共 700人,所以女生总数占50%。

第6题: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问题: 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正确答案:
1.【答案】
(1)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
(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2.【参考例文】本案的被告乙超市对原告甲强令搜身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一种侵害甲人格权的行为。这种被侵犯的人格权究竞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格权呢?有的观点认为是侵犯了甲的名誉权。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也就是说,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客观方面是公开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或者向公众散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致使他人名誉贬损或者社会评价降低。但这个案子中显然不具有这种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存在侵犯甲名誉权的问题。
本案中,甲实际上受到侵犯的权利是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由于非法搜身行为侵害了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和支配的权利,所以构成了对身体权的侵犯。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当中并没有对身体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3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条规定不能作为非法搜身侵害身体权的法律依据。此时就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是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格权的各种属性和联系的抽象。一般人格权具有重要的补充功能。它是一种具有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的损害。本案中,虽然超市乙的行为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侵害了甲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等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人格尊严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一切人格权利的权利渊源,或者说人格尊严本身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其他具体人格权都是从它发展出来的。其作为一般人格权也具有补充功能,在具体人格权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侵犯人格尊严这一一般人格权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超市乙虽然没有直接侵害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但因为其侵害了甲的人格尊严,侵害了一般人格权,因此也要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相应民事责任,比如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

第7题:

在一次假面舞会上,男女生都化了妆,分不清男女,男生只说假话,女生只说真话,某男生想找一女伴跳舞,遇到甲、乙两人,他问甲:“你们是男生还是女生?”甲说:“或者我是男生,或者乙是女生。” 该男生因此做出的正确判断是( )。 A.甲乙都是女生 B.甲乙都是男生 C.甲是男生,乙是女生 D.甲是女生。乙是男生


正确答案:A
假设甲是男生,则甲的话为真,与“男生只说假话”矛盾;因此甲是女生,则甲说的是真话,前半句为假,则后半句为真,即乙是女生。故答案选A。

第8题:

北京某大学为迎接校庆50周年,要求在校办工作的甲老师拍摄一组校园风景照片。后学校将甲拍摄的照片提供给乙出版社编入一画册中,所获稿酬归学校,选用的作品没有署甲的名,只写了“某大学供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照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甲享有

B.照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某大学享有

C.某大学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D.某大学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和作品使用权


正确答案:ACD
「考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除两种法定情形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本题中的照片为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甲享有,某大学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某大学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和作品使用权。

第9题: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67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选项 C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

第10题: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 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 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 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査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 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 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 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 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 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 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 的权利。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 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 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 服,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 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问题: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 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 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又改判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 同一事实下,两次判决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偏差,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引发的法治 现象。
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审判制度 的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商事和经济审判中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 权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富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大法治问题。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个案作出裁判 的权力。在诉讼中,裁判的具体结果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对该案件的唯一选择。法官 的自由裁量不仅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也大量体现在适用法律问题上。
稳定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是法律的缺点,法律不明确和法律漏洞的存在也在所难免。 大量司法实践也表明,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见的各种问题。尽管法律条文越来 越多,可是其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也愈来愈突出,而审判机关的 性质决定了法官不能拒绝审判。可见,正是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是法官的职责,法官不但要大胆行使,也要谨慎行使。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权力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来行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 求。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法官自由裁量不仅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作出,还要受到合理 性原则的约束,但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从11万到1万,两次判决的差距虽然巨大,但是我们依然应当尊重法官合法的自由裁 量权。法的适用过程,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没有自由裁量,法就无法适用。自由裁 量是法制通向法治的唯一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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