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题目

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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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和相互转化。


参考答案: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都是统一的。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其次也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兼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重性,或者说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一个密切关联的整体之中。无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是否分明,都有大量的主体在事实上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有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的。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例,对于审判具体案件来说,这是法院的权利;而对于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它的要求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还有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实现一个主体的权利,要求不固定的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来保障。


第2题:

试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3题:

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和划分。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说是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一切活动。( )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缴费义务。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应承担的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5题:

符合权利和义务关系理论的选项是()

A.权利和义务具有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B.权利和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C.权利和义务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D.权利和义务具有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E.古代法与现代法在权利和义务的本位问题上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A, B, C, D

第6题:

试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


参考答案: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作为调整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法就是通过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并实现其目的和功用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法律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所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法具有了利导性,并由此规范和引导主体的行为。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这里讲的法的内在机理指理性、正义和逻辑。法一方面是一种国家强制手段,是“主权者的命令”;另一方面,法也是正义、理性的代表,这是法应当具有的品质,而法正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正义、理性的要求的。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不同的部门法,针对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划分部门法主要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的方法,这里的“社会关系”,就是主体之间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的方法”,就是各个部门法自身特有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排序和平衡机制。民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公民这间,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刑法作为各种法律关系的最终屏障,主要保护和调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社会关系,并以刑罚制裁这种公权力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威慑手段。


第7题:

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体现了()

A.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关系

B.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关系

C.法定义务和应有义务的关系

D.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


参考答案:D

第8题: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每一国家必须负担的根本性的义务。
国家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国内管辖事件;(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争端(4)一秉诚意地履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担的义务。


第9题:

试述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一)发包人工作权利和义务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工作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追加相应的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10题:

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出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主体获得利益,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制约。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保证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