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酷爱驾驶,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机会考取正式驾驶执照。一日李某从其好友王某借得切诺基吉普车一辆,带领全家去郊游途中,李某在一景点下车观赏时,车辆被盗。回到市区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遂与李某一同赴保险公司索赔,并将情况如实地告诉了理赔员。理赔员在做了书面记录后以驾驶人员不合格为由拒赔。 车辆被盗时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是否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题目

李某酷爱驾驶,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机会考取正式驾驶执照。一日李某从其好友王某借得切诺基吉普车一辆,带领全家去郊游途中,李某在一景点下车观赏时,车辆被盗。回到市区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遂与李某一同赴保险公司索赔,并将情况如实地告诉了理赔员。理赔员在做了书面记录后以驾驶人员不合格为由拒赔。 车辆被盗时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是否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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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王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王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交付了保费,但王某表示需要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因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王某已经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王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王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王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A
考点:保险代理人。
解析:《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可知,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王某索赔。

第2题:

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张某的妻子王某。某日深夜张某回家途中遭到李某抢劫,张某奋起反抗,被李某打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C.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王某仍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D.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后,保险公司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与保险代为求偿权。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3题:

张某找到其朋友李某,想借用李某的汽车。李某明知张某驾驶技术不佳,还是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借给了他。张某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李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那么,对于王某的损失

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因张某技术不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C.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第4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5题:

王某就其自有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合同订立时,A保险公司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王某进行了详细说明。后王某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不久,房屋因雷电失火被烧毁,A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李某提出,A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说明该免责条款,该条款仅对王某生效。李某的主张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 )


答案:错
解析: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题:

李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李某对王某一直怀恨在心,一日,李某得知王某一人在家,于是携匕首前往。途中遇到民警巡逻,李某害怕遂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
【正确分析】本案中,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害怕民警而自动返回家中,没有产生犯罪结果,应属于犯罪中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干扰分析】A选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B选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D选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题干,ABD选项不符合题意。

第7题:

李某借用王某的小汽车,驾驶过程中因粗心发生剐蹭并导致车前灯损坏。李某去王某常去的汽车维修保养店修理,发生维修费用1000元,后李某告知店里车是找王某借的,汽车修理店遂将此事告知了王某。王某得知后立即通知李某终止借用,同时告知店里要求汽车修理店不得将车交给李某。车修好后,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有权请求店里返还汽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店里享有留置权
B.店里如将汽车返还王某,必须经过李某同意
C.王某有权要求店里返还汽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店里享有留置权
D.王某有权要求店里返还汽车,即使修理费未付,店里也不得向其主张留置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留置权问题。选项A,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王某解除借用关系后李某不再是占有人,无权请求返还。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王某为所有权人,且李某不再是占有人,王某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李某的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店里系因维修合法占有汽车,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第8题:

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用于医治王某疾病。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第9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 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 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 而王某谅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 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 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李某巳经将砒霜 交给王妻,就排除了犯罪预备的可能性;他去王某家欲要 回砒霜,却不告诉王某真实情况,结果导致王某的死亡,因 此他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如果王某没死,李某可能构成犯 罪未遂,但王某巳经死了,所以李某不可能构成未遂。本 题的困难在于王某的死亡和他的撒谎直接相关。如果李 某去要回砒霜时,王某不谎称已服完,他就不会死,那4能 否因此认为李某构成犯罪中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中 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 果李某确实想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他就应该告诉王某真 相,让王某立即去医院检查(如果他相信王某确实巳经服 完药),而不是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不将真相告诉王 某。对于王某来说,并不能因为其撒谎就认为其应当为自 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他无法预见李某会在他的药里投 毒。如果他巳经知道李某在自己的药里投了毒,还告诉李 某自己巳经服完药,那么他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 任。

第10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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