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2015年9月真题]

题目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2015年9月真题]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A.Ⅰ、Ⅲ、Ⅳ、Ⅴ
B.Ⅱ、Ⅳ、Ⅴ
C.Ⅰ、Ⅱ、Ⅳ、Ⅴ
D.Ⅰ、Ⅱ、Ⅲ、Ⅳ、Ⅴ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第2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Ⅲ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才构成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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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公司拟收购B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下列选项中,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

A.与A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甲公司

B.与A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营意向书的乙企业

C.为A公司提供贷款的丙银行

D.为A公司收购方案出具修改意见的丁事务所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2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持有甲公司60%股权的A公司
B.与甲公司一起同受丙公司控制的B公司
C.由甲公司董事长担任总经理的C公司
D.持有甲公司15%股权,但对甲公司重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D公司
E.为甲公司的收购行动提供贷款的E银行
F.与甲公司一起进行房地产联营的F公司

答案:A,B,C,D,F
解析:
(1)选项A:投资者甲公司和A公司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2)选项B:投资者甲公司和B公司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3)选项C: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董事长),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C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4)选项D:投资者D公司参股投资者甲公司,并对甲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5)选项E: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安排的,不能将银行和投资者界定为一致行动人,该选项如果改为“为甲公司收购行动提供融资安排的E公司”,甲公司和E公司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6)选项F:投资者甲公司和F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第3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元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甲的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 B.甲参股丁公司,同时甲可以对丁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C.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张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财务负责人且持有乙公司1%股份的李某


正确答案:ABCD
选项A的情形属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B选项属投资者参股另一个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选项C属于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选项D属于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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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汪据,
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E.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答案:A,B,D,E
解析:
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E,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第5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 2 %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3%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5%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丙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第6题:

长江股份公司拟收购某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根据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下列选项中属于长江股份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是( )。

A.与长江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甲公司

B.与长江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营意向书的日资企业

C.为长江公司提供贷款的乙银行

D.为长江公司收购方案出具修改意见的丙会计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A

第7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
B.持有甲公司10%股份的王某
C.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
D.甲公司的普通员工赵某
E.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的女儿
F.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的哥哥

答案:A,C,E,F
解析:
(1)选项AB: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则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选项CD:在投资者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李某)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普通员工赵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选项EF: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某)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第8题: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l%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是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第9题:

甲公司收购乙上市公司时,下列投资者同时也在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与甲公司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有( )。

A.甲公司董事杨某
B.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多年未联系的同学
C.甲公司某监事的母亲的弟弟
D.甲公司总经理的配偶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人。根据规定,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与投资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第10题:

甲公司拟收购某上市公司,如无相反证据,下列属于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甲公司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中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Ⅱ.银行为甲公司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Ⅲ.甲公司与另一投资者之间存在联营关系
Ⅳ.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其兄弟的配偶与甲公司共同投资上市公司

A、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E、Ⅱ、Ⅲ、Ⅳ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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