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A、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B、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C、企业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或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需要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D、企业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或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需要退回时,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答:C
解析:出自《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A)。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B);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D)。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A、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B、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C、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D、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