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题目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被告为甲市场监督管理局

B.被告为甲市政府

C.药厂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A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由于本案复议机关虽然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因此,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药厂的起诉期限为15日。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定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则是由原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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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药厂销售代表在和某县医院几名医师达成协议后,医师在处方时使用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并按使用量的多少收受了药厂给予的提成。事情曝光以后,对该药厂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医师的错误行为,有权决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的部门是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医师协会

D、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E、卫生行政部门


参考答案:E

第2题:

某省两患者服用甲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101101)后死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甲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10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是乙药厂非法生产的,经药检所检验,该药中非法添加了"格列本脲",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批号为101101的"糖脂宁胶囊"为假药

B、对乙按照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甲和乙同时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D、甲应对其生产的所有"糖脂宁胶囊"实施召回

E、甲应对涉案的"糖脂宁胶囊"(批号101101)实施召回


参考答案:AB

第3题: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A、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C、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D、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某省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药品监督部门核查,甲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系乙非法生产,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对本事件的处理,正确的有。

A.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为假药

B.对乙按照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甲和乙同时按照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D.甲制药厂应对其生产的所有“糖脂宁胶囊”实施召回

E.甲制药厂应对涉案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实施召回


AB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假药的处罚。

“非法添加”生产属于假药。致人死亡需要追其刑事责任。

第5题:

某药厂在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该市人民政府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答案:BD

第6题:

根据下列选项,回答 66~67 题:

A.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B.生产、销售假药的

C.生产、销售劣药的

D.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GMP、GSP规定实施的

E.进口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第 66 题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是( )。


正确答案:B

第7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答案暂无

第8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4~96 题:

某县环保局认为利隆农药厂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遂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农药厂不服,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农药厂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利隆农药厂排放的污染被证明并未超标,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农药厂据此要求行政赔偿。

第 94 题 若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县环保局的处罚,则应以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A.县环保局

B.市环保局

C.市人民政府

D.国家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复议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可知,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两种情况:(1)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减轻损害或者维持原状.受害人请求赔偿,由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即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题应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县环保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9题:

江苏省南京市某药品生产企业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变更为罚款8万元,该药品生产企业仍不服。以下关于被告和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BD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又根据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D项当选。

第10题:

共用题干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答案:B,D
解析:
【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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