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甲公司职工刘某因工负伤,因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住院后,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并支付了相应的误工护理费。2018年2月12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但甲公司尚未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和刘某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

题目
2017年12月,甲公司职工刘某因工负伤,因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住院后,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并支付了相应的误工护理费。2018年2月12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但甲公司尚未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和刘某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管理人可撤销垫付医药费
B.管理人可撤销赔偿误工费
C.劳动者有权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D.如刘某未申报债权,则不能参加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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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可以获得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B.如李某的家属已经从刘某处获得赔偿,则不得再向甲保险公司索赔

C.甲保险公司赔偿前,如李某的家人已经放弃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D.甲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不得享有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正确答案:D

【考点】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
    【解析】《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D项正确,A项错误。B、C项内容属于财产保险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人身保险,故BC错

第2题:

(2018年)孙某同时在甲、乙两家公司就业,甲公司没有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乙公司为孙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某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有关部门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下列关于孙某工伤保险权益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的伤残津贴应由乙公司支付
B.孙某的生活护理费应由甲公司支付
C.孙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甲公司支付
D.孙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乙公司支付
E.孙某的住院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因此A、D项不符合题意。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工伤赔偿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B、C符合题意。职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E选项错误。

第3题:

刘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05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

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


正确答案:CD
54.答案:C、D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入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入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入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入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 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一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入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

第4题:

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
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当租赁与抵押并存时,只有当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实现抵押权时方可打破租赁关系,在拍卖后,新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是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一旦实现抵押权,可以直接打破租赁关系,故A错误,D正确。那么,在打破租赁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 《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关键要看在设定租赁之时,抵押人有没有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损失。由于C项中说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抵押的情况,据此,B正确,C错误。

第5题:

甲公司委托李某和刘某共同处理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后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没有处理好,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由李某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C.由甲公司自己承担该损失
D.由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题:

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代表公司实施拆迁行为时,打伤了刘某,刘某应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

A.李某

B.甲公司和李某连带责任

C.甲公司

D.甲公司和李某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企业法人应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由甲公司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承担后,如李某有过错,可向李某求偿。所以,选择C项。

第7题:

中国公民刘某,2016年由境内甲公司派往境内乙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甲公司支付刘某工资2000元/月,乙公司支付刘某工资6500元/月。刘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95
B.445
C.290
D.195

答案:B
解析:
刘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2000-3500)×20%-555=445(元)。

第8题:

甲公司雇佣刘某打扫公司的卫生。双方约定甲公司以小时计酬向刘某支付报酬,刘某每日为甲公司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21小时。根据上述内容,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刘某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B.甲公司与刘某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C.刘某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否则甲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协议

D. 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协议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选择A是正确的。

第9题:

中国公民刘某,2015年由甲公司派遣刘某到乙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甲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2000元/月,乙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6500元/月。刘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95
B.295
C.445
D.290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刘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6500-3500)×20%-555=445(元)。

第10题:

甲是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16年8月2日,甲因工伤住院治疗,久治未愈,期间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一直由该公司垫付。2017年9月,该公司向甲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后便不再垫付其后续的医疗费用。甲认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过低,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万元。2017年11月,该公司经营不善,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可以要求甲返还医疗费

B.对于该公司向甲支付的赔偿金,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C.甲经过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D.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后,甲提起的诉讼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D
解析:
《破产法解释(二)》第 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本题中,公司虽然为甲代垫了医疗费、护理费,并支付了 10?万元赔偿金,但其属于《破产法解释(二)》第 16 条第(二)项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范畴,故不应当被撤销,B?选项错误。管理人也当然无权要求其返还,A?选项错误。AB?选项错误。 注意:此处不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撤销权。 《破产法》第 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甲的债权属于劳动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C?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 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由此可知,该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对该公司提起的诉讼尚未终结,应当依法予以中止,故 D?选项正确。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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