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题目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做法正确的是( )。

A.股东张某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同公司的股东王某,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张某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自己儿子(原非公司股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C.股东张某欲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李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张某遂转让了股权

D.股东张某欲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陈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股东仝某提出反对,但拒绝购买该股份。张某遂转让了股权


正确答案:ACD

第2题:

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后甲公司解除张某总经理一职,甲公司向丁公司董事会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张某拒不召集股东会,甲公司遂直接派公司现任总经理王某到丁公司接替张某的董事长职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作为大股东有权直接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

B.是否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决定

C.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张某的董事长职务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B
《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权自由更换。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是控股股东,也无权直接更换董事长,只能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更换。

第3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 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正确答案:ABC
本题通过案例综合考查行政诉讼参加人及诉权的有关知识。关于A项,本案中,轿车虽以林某名义进口,但从该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张某有权将该车出售;且销售款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等事实。可见,林某只是挂名车主,并非该车的真正所有人,即该车并非林某的个人财产。且从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额的处罚决定来看,该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是张某,处罚标的是35万元销售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林某无关,林某既非相对人也非利害关系人,因此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不正确,为应选项。对于A项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既然轿车系以林某名义购买,则林某作为登记车主,对该车出卖的销售款拥有法律上的权利。《行诉解释》第l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林某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该车销售款的决定,依法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异议者主张A项正确,依题意不应选。我们认为该异议有一定的道理,可以供读者参考。关于B项,《行诉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只是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力,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不正确,为应选项。关于C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因此看似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然而,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甲市某区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为由,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需要明确的是,此处复议机关虽然表明上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实际上改变了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所适用的规范依据;根据上引《行诉解释》第7条第(2)项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上引《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应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即甲市工商局为被告,而非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故C项不正确。为应选项。关于D项,甲市某区工商局作出了没收张某销售款的处罚决定,其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账款的行为属于为执行该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合法性以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没收张某销售款的处罚决定是本案的审理对象,而冻结账款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对原处罚决定的审理结果。因此,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依题意不应选。本题答案存在较大争议,对每一选项均有人提出异议,争论相当激烈。该题是一道很灵活的案例题,其选项设计没有刻板地死扣法条,而是从实际问题出发进行考查,对各项的辨析很多在法条中找不到直接规定,需要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判断,体现了对考生理论结合实际的综合思辨能力的更高要求。因此,考生需要在平时的积累中有意识地加强对这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人员禁止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是:
A:退休林业局局长王某
B:法官张某
C:律师陈某
D: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张某

答案:B
解析: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
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20条。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张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公司无权拒绝张某查阅会计账簿
C:公司拒绝张某查阅的,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的,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所以A选项不正确。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即可,并不会对股东造成损害,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6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股东的确认以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标准。

第7题:

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

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三)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阗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

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81.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81题依据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内容,见教材第271页。

第9题:

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樟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分别持股95%和5%,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公司独任监事李某书面反映,但时过两个月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第10题:

张某是红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红叶公司的会计账簿存有疑惑。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口头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B.张某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C.如果红叶公司有证据证明张某是为了向枫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红叶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D.如果红叶公司有证据证明张某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枫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损害了红叶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答案:C,D
解析:
选项A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不包括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口头不行),说明目的。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