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属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

题目
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属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

A、丁可以受偿20万元
B、丙可以受偿20万元
C、乙可以受偿40万元
D、乙可以受偿25万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抵押权的相对放弃,将放弃人和被放弃人的实际分得总数,按应得比例分配。本题中,实际分得为60万、20万、0。乙为丁放弃,则二人实际共分得60万+0=60万,而乙丁应得比例60万:20万=3:1,乙实际分得45万,丁实际分得15万。丙分得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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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的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根据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 戊既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也不能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 戊既可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可以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对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题:

2008年7月,甲因房屋装修,欠乙10万元装修款。同年10月20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将甲的房屋抵押给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2月1日,甲又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丁,并于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还约定,甲到期不向丁偿还借款的,房屋即归丁所有。2009年1月12日,甲又向戊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戊,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病死亡,除了该套房屋之外,没有留下其他财产,也无其他债务。该房屋经过拍卖,获得价款50万元。这50万元应如何在甲的四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

A.乙10万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10万元

B.乙0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C.乙5万元,丙5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D.丁独得50万元,乙、丙、戊均为0元


正确答案:C
C。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10.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题:

甲病故,留下一套价值 200 万的住房,存款 100 万元;甲还欠丁 150 万元未还。经查,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其生前立有遗嘱,房屋由大儿子乙继承,但未提明存款的处理。现丁主张债权。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应由乙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应由乙丙平均分担债务

C.乙和丙应当各自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

D.乙应偿还丁 100 万


参考答案: CD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解析: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 A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 条第 1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 B 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

第5题:

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后甲将该1000万元债权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4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
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抵押问题。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让与时,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以,戊对丙、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题答案为ABCD。

第6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如果乙考虑到与甲的朋友关系而打算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丙、丁,丙、丁表示反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损害了保证人丙、丁的利益并且丙、丁不同意

B.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丙、丁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因此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20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各自负责偿还8万元,丙负责偿还4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20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8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甲偿还8万元、乙偿还l0万元、丙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AD

第8题:

甲船运公司将自己的“黑沙”号船舶抵押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又将该船舶抵押给丙公司,再之后甲又将该船舶卖给了丁,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假设乙、丙的抵押权未登记,则乙、丙无权追及于丁,乙、丙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B.假设乙、丙的抵押权均登记,则乙、丙可追及于丁拍卖该船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C.假设乙、丙的抵押权未登记,但仍然可以对甲享有优先权

D.假设乙的抵押权登记,丙的抵押权未登记,在乙追及于丁拍卖船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所余部分价款,丙有权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A
 【考点】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关系
  【解析】A项答案错误,当选。乙和丙的抵押权仍然是担保物权,所以乙和丙的债权并非转变成普通债权。B答案正确,不选。因为抵押权都登记了,所以设定在先权利在先,可以对抗丁。C项答案正确,不选。乙、丙的抵押权虽然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仍属担保物权,所以乙、丙的债权并非转变成普通债权,仍具有优先性。D项正确,不选。乙的抵押权登记,丙的抵押权未登记,在乙追及与丁拍卖船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所余部分价款,丙有权优先受偿

第9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第10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C,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戊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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