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A房与乙,赠与B房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A房与乙,赠与B房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B.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C.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
D.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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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83~85 题:

甲与乙共有房屋一间,于2005年3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丙使用,每月租金800元。双方未就租赁期限作出约定。丙使用1年后经甲、乙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丁使用,丙与丁之间也未约定租赁期限,而仅约定由丁直接将租金支付给甲和乙。

第 83 题 根据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丁最长可租住该房屋多少年( )

A.10年

B.19年

C.20年

D.丁可以无限期地租住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故在续订租赁合同之前,丙的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由于丙与丁的租赁合同是以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故丁对该房屋的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丙对该房的租住期限,又因为丙已经租住该房1年,故丁最长只能租住19年。

第2题:

如果甲乙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将房屋卖给丁,下列关于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说法错误的有(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化,乙、丁之间应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B.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对丁发生效力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乙继续向甲交纳租金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乙继续交纳租金给丁,直至租赁合同期满


正确答案:AC
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此时房屋所有人是丁,乙需要向新所有权人丁交纳租金。

第3题: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B.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参考答案:A, B, D

第4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1栋房的屋所有 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 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 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 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 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 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 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 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 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 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 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 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 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 分,该行为经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 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 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乙已经不是该 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 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第5题:

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
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租赁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选项A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在前,但是2018年3月1日,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无效。乙无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也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C均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6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先后同乙、丙、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丙先行人住,甲与丁的租赁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现乙、丁皆向甲主张人住房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由于甲与丁的租赁合同已经办理登记,故应当由丁人住房屋

B.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故由甲自行决定将房屋出租与何人

C.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
62.【答案】ABC 【考点】 承租人的顺序【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7题:

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不经乙的同意,甲可以把房屋转让给丁

D.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


正确答案:D
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经过抵押登记有效设立,丙则不享有抵押权。A、B错误,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

第8题:

甲授权给乙,向丙租赁房屋且租金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给乙,命令乙在租赁房屋时不得超过每月800元的租金。但乙向丙出示了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丙于是同意以9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甲,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签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2天之后,丁向甲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甲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丙表示只要维持每月900元租金,便同意由丁租赁房屋,丁表示同意。在丁租赁该房屋期间,将租赁的一件家具毁坏,丙于是主张赔偿损失。

问题:(1)为何认定甲授权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对于家具的毁坏。丙应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授权乙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授权第二份授权委托书时并未收回具有证明意义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使得乙与丙订立合同时已经超越代理权限。同时,乙向丙出示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足以使丙相信其有代理权,可见,丙对合同的订立并无恶意也无过错,该合同也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乙代甲与丙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故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将房建转租给丁,己经征得房屋出租人丙的同意,故甲的转租行为有效,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效。 (3)N应当向甲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丙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丁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丙只能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第9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先后同乙、丙、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丙先行入住,甲与丁的 租赁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现乙、丁皆向甲主张入住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与丁的租赁合同已经办理登记,故应当由丁入住房屋
B.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故由甲自行决定将房屋出租与何人
C.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 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 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巳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 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0题:

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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