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

题目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7月9日戊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戊、丙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为(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可变更
E.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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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 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 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说明理由。
【问题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问题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是辛公司留置丙公司的财产,两个公司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2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债权
D.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BD: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选择,没有先后顺序)。(2)选项C: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处,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3)选项E: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所涉知识点在教材中未涉及,但从考试情况看,仍需掌握)。

第3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在甲、乙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及风险负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
B.通达公司无须赔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
D.乙公司负担风险,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
E.甲公司负担风险,应当向乙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

答案:B,E
解析:
知识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在货运合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在运输途中,因山体滑坡致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的损失,通达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甲、乙两公司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受人甲公司承担。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80万元,将本公司的3辆汽车质押给乙公司,并交付给乙公司;以机器设备抵押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另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电脑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该电脑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由于甲公司到期不偿还欠款,留置了该批电脑。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上情况中,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的有(  )。

A.质押权
B.抵押权
C.保证
D.留置权
E.代位权

答案:A,B
解析: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即是。

第5题:

(2016年)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及届满后相应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丁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C.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届满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E.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7月8日届满

答案:B
解析:
(1)选项A: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进行的清偿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E:2013年7月8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期限届满时起算,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算。借款合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因此至2016年10月8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4)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第6题: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
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8月1日,戊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但戊公司未告知该房屋已被设置抵押权。
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因甲公司未收到精密仪器,未能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有二:(1)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遂要求就戊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从而实现抵押权,2018年10月21日,经丙公司同意,戊公司在未通知庚公司的情况下,便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辛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所卖价款交付给丙公司。庚公司得知后,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随后,辛公司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是否有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并说明理由。
(6)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保证人丁公司追偿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根据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庚公司无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辛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辛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的情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第7题:

(2016年)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在甲、乙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及风险负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负担风险,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
B.通达运输公司无须赔偿
C.乙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
D.甲公司负担风险,应当向乙公司支付150万元货款
E.甲公司有权要求通达运输公司赔偿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D: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2)选项BCE: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8题:

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
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
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

第9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下列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及届满后相应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J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C.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届满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E.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15年7月8日届满

答案:B
解析:
选项A: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 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进行的清偿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E: 2013年7月8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所以诉讼时效从债务期限届满时起算,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算。借款合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因此至2016年10月8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选项D: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第10题: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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