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赵某和李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李某当即交付了价款,赵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5天后,赵某又将此些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与王某一起去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某要求李某腾房,但遭到拒绝。
请问,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为什么?
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本案中李某虽然交付了价款,但是没有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是不承认其所有权的,所以,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
第2题: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状态属于直接占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第3题:
问: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朱某因儿子在县城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一间二居室房租给朱某居住,期限3年,至朱某儿子高中毕业。一年后,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朱某终止租赁,将房屋腾出。朱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继续租用,不愿腾房。对此,朱某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张某与李某因一套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张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李某得知后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李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丁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D、张某与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第7题:
第8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l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第9题:
朱某与陈某育有二子,长子朱甲,次子朱乙。朱甲娶妻李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朱小甲。朱甲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朱某于20 1 0年1 0月病故,留有与陈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朱某过世后,陈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朱乙使用。
20 1 0年1 1月,朱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 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陈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朱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陈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朱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何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何某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 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 1年5月,曹某应向朱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 1 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朱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朱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何某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何某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朱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朱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陈某、朱乙、朱小甲。其中,陈某分得4间,朱乙、朱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朱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朱某死后,陈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陈某、朱乙,因朱甲先于朱某死亡,其子朱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陈某、朱乙、朱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陈某及朱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何某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朱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