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o月1 Et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题目
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o月1 Et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80万元
C.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5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对主债务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D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都应从原约定的届满期限起计算。因此,10月1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1月1日、3月1日的债务已过保证期间,丙仅需对5月1日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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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二)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 85~88 题。

第 85 题 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AD

第2题: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AD
56.【答案】AD 【考点】 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范围【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都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3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和丁为保证人。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

B.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

C.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以下85~88题。

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选项A正确,B错误。由于丙和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即使更改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并非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只是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选项C错误。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D。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可选择由物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B不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


(原答案为AB)。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选项A正确。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ABC。本题当年公布的答案为AB,《物权法》实施后,C也应为正确答案。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第5题:

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相关规定。债权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6题:

甲借款给乙l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l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本题核点是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7题:

甲对乙享有4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2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丙、丁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是40万元的债权


参考答案:A

第8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参考答案:A, C, D

第9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丙和丁在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
B.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
C.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D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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