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女子姓名为什么带“子”的那么多?

题目

日本女子姓名为什么带“子”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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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当今日本家政教育的代表院校,不包括以下哪个选项?()

A.早稻田大学

B.诺兰德学院

C.御茶水女子大学

D.日本女子大学


参考答案:B

第2题:

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第3题:

胞宫又名有误的是

A.女子胞

B.子痫

C.子脏

D.子肠

E.子户


正确答案:B
B

第4题:

过热器在布置上为什么要分那么多级(段)?


正确答案: 现代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受热面,要分成若干级(段)布置,中间以联箱相连接。如中压以上锅炉要分为二到三级,高压以上锅炉则分为三到五级。
分级布置后,一方面可以根据各级不同的蒸汽温度,布置于不同的烟温区域,以使过热器有合理的传热温差,又不致使管壁温度过高。如对流过热器的出口级(高温段),一般不布置在太高的烟温区,以防壁温过高。
分级布置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减小热偏差,分级后每一级的受热面积不太大,蒸汽流过后的焓增值就不太大,这时即便有热偏差存在,热偏差的绝对值也不会太大。加以级与级之间有中间混合联箱,蒸汽在中间联箱内相互混合,即可消除前一级受热面中所形成的热偏差。
过热器分级后,每一级的焓增值推荐为250—400kJ/kg;末级过热器,由于蒸汽温度高、比热容小,在同样热偏差条件下,温度偏差会较大,故其焓增值应更小些,一般不超过125—200kJ/kg。这也是国产大容量锅炉高温对流过热器还要有冷段、热段之分的原因之一。

第5题:

甲国人克鲁斯与日本人美子在中国有生意关系,克鲁斯久居埃及,美子居中国,夏子因克鲁斯在互联网上发布对其不利的消息,在克鲁斯来华期间,将其诉诸中国某法院,诉其侵犯美子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美子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日本法律,凶为美子是日本人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日本法律,因为美子是日本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人克鲁斯的经常居所地在埃及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美子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美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

第6题:

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7题:

女子二七而天癸至,(),太冲脉盛,(),故有子


参考答案:

任脉通;
月事以时下


第8题: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笫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9题:

“石子、瓜子、枪子、女子、分子”中的“子”都是词根,不读轻声。()


答案:对
解析:

第10题:

顺德曾有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女子梳起发髻,誓不婚嫁,这种女子被称为什么?


正确答案: 自梳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