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登记后婚检结果才知道对方有大三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宣告婚姻无效吗? 两个人经介绍认识的,认识一年多,但没有真正的相处过,后在懵懵懂懂中和家人的压力下,就选择了登记,因老妈比较迷信选定了日子要在28日去登记,但是由于两个人都没有准备充分,且因登记后是否马上去他家住的问题争吵,闹得很不开心的,本已准备要就此宣告一段落的,但因家人劝说,心软,还是答应了先登记,但就没有意识到婚检的重要

题目
先登记后婚检结果才知道对方有大三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宣告婚姻无效吗?

两个人经介绍认识的,认识一年多,但没有真正的相处过,后在懵懵懂懂中和家人的压力下,就选择了登记,因老妈比较迷信选定了日子要在28日去登记,但是由于两个人都没有准备充分,且因登记后是否马上去他家住的问题争吵,闹得很不开心的,本已准备要就此宣告一段落的,但因家人劝说,心软,还是答应了先登记,但就没有意识到婚检的重要性,登记完才才知道对方是大三阳!后悔不已!当时气愤,认为对方是属于故意隐瞒,婚姻法上有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已结婚的疾病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问是否真的可以这样!!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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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才确定该婚姻为自始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

C.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D.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下列哪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离婚登记?()

A.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已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但尚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B.丙因车祸受伤丧失行为能力,其妻丁准备办理离婚登记

C.中国公民戊偷渡到日本后,在日本与己登记结婚,而戊被遣送回国,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D.庚与辛在双方父母强迫下结婚,庚与辛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参考答案:A, B, C

第3题:

下列选项中,不构成重婚罪或者一般不认为是重婚罪的是?( )

A.甲在家长的包办下与乙女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甲到深圳打工,认识了丙女,不久二人同居,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

B.甲在家长的包办下与乙女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甲到深圳打工,认识了丙女,不久甲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时解除了与乙女的婚姻

C.甲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后甲在外地认识了丙女,二人同居后,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

D.甲女与乙男登记结婚后,被人贩子拐卖到外地,被迫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正确答案:ABD
参见《课堂笔记》刑法分册关于重婚罪的论述。

第4题: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间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这个事件,哪些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按照新法优先原则,应适用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
B、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应适用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
C、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D、《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解决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

答案:C,D
解析: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解决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在婚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属于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所以不能通过新法优先或特别法优先的一般原则来解决。根据《立法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此基础上,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因此C项、D项正确。

第5题:

王女18周岁时就与29周岁的张男开始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虽然王女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但是通过关系还是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4年后,双方发生矛盾。王女要求离婚,而张男则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王女的婚姻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B:如果王女同意,法院则应宣告婚姻无效,否则,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C:法院不应宣告婚姻无效
D:如果他们有小孩,则不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没有小孩,则应宣告婚姻无效

答案:C
解析:
从本题来看,王女与张男之间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是王女在结婚登记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4年之后王女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王女与张男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因此,当张男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而法院是否支持张男的诉讼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是否有小孩为条件,而是以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为依据。所以,ABD选项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第6题:

简述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参考答案:

有权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别: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7题: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参考答案: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第8题:

现在我和男朋友准备结婚,但是不知道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请问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参考答案: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体阶段。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


第9题: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中王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刘某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三年之后,刘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此时刘某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10题:

王先生与赵女士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12月二人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机关经过审查,准予登记,但因客观原因没有领到结婚证。王先生外出旅行时因意外身故,则赵女士( )。


A.不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二人没有结婚证

B.不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没有完成正式结婚登记手续

C.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了二人的登记申请

D.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因为王先生是因意外身亡

答案:C
解析: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即确立了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王先生和赵女士已登记则夫妻关系成立,赵女士有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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