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题目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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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2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

第3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

第4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实行什么制度?其收购和出售实行什么制度?


参考答案: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证制度。
其收购和出售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

第5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怎样保护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参考答案: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应当实行禁牧,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并按照草原退化程度采用综合改良措施,改善草原植被。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

第6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如何来核定草原载畜量?


参考答案: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

第7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

第8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种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流通、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流通、播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9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所称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甘肃省草原条例》所称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是指: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