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甲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题目
中国居民甲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回答甲企业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并说明理由。
<2> 、回答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净亏损是多少?如何做税务处理?
<3> 、回答税法对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否规定补亏年限?
<4> 、计算甲企业2019年的净所得。
<5> 、计算甲企业2019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 不得弥补。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发生在B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净亏损额为240万元(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3.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即:B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甲企业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4. 甲企业2019年境内外净所得160万元。
5.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0=400(万元)
在A国已纳税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400×25%-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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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境内甲居民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在A国已纳税额4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甲居民企业2019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为( )万元。

A.100
B.110
C.80
D.150

答案:B
解析: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00+200=600(万元)
A国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实际在A国已纳税额40万元,需补税。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600×25%-40=110(万元)

第2题:

我国境内甲居民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在A国已纳税额4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甲居民企业2019年境内外的净所得为( )万元。

A.180
B.280
C.380
D.420

答案:C
解析:
甲居民企业2019年境内外净所得=400+200-300+80=380(万元)

第3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若甲国采用免税法,则甲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一律不再征收所得税

B.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为30万元

C.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20万元

D.如果甲国税率低于乙国税率,在抵免法下则甲国对居民来源于乙国所得不再征收所得税


正确答案:ACD

第4题:

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丙企业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 )万元。

A.523
B.500
C.543
D.513

答案:D
解析:
(1)甲国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30%=60(万元),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境外合计已纳税额=60+77=137(万元);抵免限额为150万元,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补税=150-137=13(万元)。(2)丙企业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000×25%+13=513(万元)。

第5题:

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来自乙国子公司的税前所得为( )万元。

A.323
B.340
C.400
D.383

答案:C
解析:
乙国子公司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323÷(1-5%)÷(1-15%)=400(万元)。

第6题:

我国境内甲居民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在A国已纳税额4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居民企业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 )万元。

A.0
B.300
C.220
D.200

答案:A
解析:
弥补0万元。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盈利。

第7题:

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来自乙国子公司的所得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为( )万元。

A.20
B.17
C.60
D.10

答案:B
解析:
丙企业来自乙国子公司的所得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323÷(1-5%)×5%=17(万元)。

第8题:

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的税率分别为40%、30%,但乙国对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实行20%的优惠税率,现甲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与乙国签订了税收饶让协定。已知两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甲国采用免税法,则甲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一律不再征收所得税
B.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为30万元
C.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税额为20万元
D.如果甲国税率低于乙国税率,在抵免法下则甲国对居民来源于乙国所得不再征收所得税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若甲乙两国未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则上述所得的抵免额是按照实际在乙国的纳税额计算,也就是100×20%=20(万元),所以B是错误的。

第9题:

我国境内甲居民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在A国已纳税额4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净亏损额为( )万元。

A.300
B.240
C.220
D.0

答案:C
解析:
发生在B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净亏损额=300-80=220(万元)?
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8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第10题:

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来自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万元。

A.50
B.100
C.150
D.180

答案:C
解析:
丙企业来自甲国的税前所得为200万元,来自乙国的税前所得为400万元,抵免限额=(200+400)×25%=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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